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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时间:2023-11-29 10:31:03 晓凤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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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通用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通用11篇)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1

  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4、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5、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5至15天。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2

  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除外,员工连续请假不得超过7天。如有特别紧急的事情,不能亲自回厂续假,需传真请假说明(仅限一次),该说明后附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2、假期结束返厂时,员工需及时销假,凡未销假或超过假期时间未返厂者,按旷工处理,并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全额社保费用。

  3、跨越月份的请假,该员工主管领导需在次月3日之前核实员工是否有继续回公司上班的意愿,如该员工已没有意愿回厂上班,需及时用部门联系单的方式通知办公室停交社保。如在次月10日之前,员工未返厂,发放工资时,将发放月的工资扣除全额社保费用后发放,扣除部分待员工返厂上班后陆续补回。

  4、如因员工未及时销假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的发生,请假员工的直接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考勤的责任人及社保缴纳经办人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因为员工工资按照考勤表编制和发放,工资编制和发放时产生的`额外费用,相关编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5、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0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者,取销当年工龄工资、评优、奖励等各种福利。

  6、员工离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7、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当年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解除劳动合同。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4

  一、病假:

  1.病假证明必须由公司指定的正规医院开据;

  2.员工拿回公司的病假凭证必须包括:

  1)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情诊断书;

  2)二级以上指定医院医生的病假建议书。

  3.如果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不合格将视为事假扣除该员工当天相应的工资及全勤奖;如有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

  4.员工病假每月审核期间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请病假不能超过1天

  2)每月累计病假>1≤2,扣除全勤奖100元

  3)每月累计病假>2,扣除全勤奖200元

  其余工资严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第2.5款关于病假工资规定的扣除比率执行(详细规定见公司《员工守则》《员工手册》)。

  操作规则: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周内将休假单递交行政人员登记,如果超过一周(指从休假回

  来当天开始计算)仍未交假单的公司一律按事假处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请事假的员工在本月将没有全勤奖金;

  2.经公司批准员工可以休不带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过十个工作日;超过5天的事假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员工事假超过公司规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

  4.薪金扣除公式为(基本工资+补贴)÷21.75×事假天数。

  三、年假:

  公司将给予员工年假以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获得充分的休息时间,公司鼓励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进行休息。

  享受带薪年假条件如下:

  1、所有公司员工在服务期满一年后均可享有12个工作日的年假,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个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年假。

  2、在服务的第一年,员工可享受的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时间按比例计算:

  工作日数÷365天×12天

  3、员工雇用终止时,未休年假应根据该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计算平均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剩余年假天数

  休年假必须提前申请:

  1、请假≤1的申请,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

  2、请假少于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3、请假连续五天的申请,必须提前一周提出;

  4、请假超过连续十个工作日的申请,必须提前两周提出。

  操作规则:任何员工休年假,必须填写正规的年假申请单,并提交部门经理批准,再递交行

  政人员登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假单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员工的年假单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单经理交。)

  四、迟到(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累计迟到时间≥20分钟,扣除全勤奖100元。

  2、上班、开会、培训迟到、无故缺勤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1)迟到在10分钟以内,累计2次不计入警告;超过2次后,每次记口头警告一次;

  2)每次迟到只要超过10分钟,即口头警告一次;

  五、加班(每月计算时间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员工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须经部门经理事先同意,获准的加班时间是作

  为加班费支付或补休安排,部门经理可根据工作性质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补偿方式,且必须递交正式的加班申请单。

  调休申请

  1、周末加班的员工可按公司规定补休,补休时间必须在加班的当月休完,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不予计算;

  3、需要补休的员工必须提前递交正式的加班调休表(即休假申请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调休表将等同休事假处理。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

  2、周末: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0

  3、公众假期: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0

  申请程序: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原因和预计时间,递交给部门经理审批,加班完成后,员工必须在《加班申请表》中注明实际的加班起止时间,经部门主管签字后递交给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再统一将部门的加班申请表递交人力资源部

  六、考试假

  试用期满的'雇员一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天的考试假,仅在考试日与工作日冲突时才准许请考试假,而且考试科目须与雇员申请考试假时在本公司从事的工作有关。

  雇员应在考试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属主管说明其申请考试假的打算,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主管签字同意并附上准考证复印件后,递交至人力资源部。雇员还应向公司报告考试结果。

  公司保留当雇员在发布考试结果之后12个月内离开公司时,向其索回支付给该雇员的每一天考试休假的工资全额的权利。

  七、婚假

  试用期之后,雇员经出具证明,在其首次合法结婚时,可享有婚假。

  在25岁之前结婚的男雇员和在23岁之前结婚的女雇员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龄之后结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应在结婚前或结婚之日后三个月内连续休完(不分工作日或周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员工在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

  八、产假

  女雇员享受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

  1、怀孕三个月后,女雇员有权享受每月半天带薪的孕妇检查假;

  2、怀孕六个月后,不应安排上夜班,必要时,工作岗位应做临时调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内,女雇员可享受共90天产假,并享受全薪工资;

  4、其婴儿不超过一岁的女雇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带工资的哺乳假;

  5、产假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怀孕女雇员应当与其直接主管讨论与怀孕有关的日程安排和计划,以便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九、计划生育假

  妊娠不足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15至30天流产假;妊娠超过4个月做人工流产的女雇员可享受42天的流产假。女员工在流产假期间,可享受工资。

  为计划生育目的而采取有关医疗措施的雇员可享受1至14天计划生育假,有关员工在计划生育假期间可享受工资,在生育后三年内做人工流产,可视为病假处理。

  计划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计生措施后一次性连续休完。

  十、丧假

  已过试用期雇员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时,可享受5天丧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享受2天丧假。休丧假应事先获得批准(有正当理由则可免除)。

  丧假仅在事发后五天内有效,并且应在这五天内休完。如果上述亲戚的葬礼不在员工工作当地举行,则根据距离而定,增加不超过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内员工将享受正常工资。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5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20xx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xx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xx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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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假

  1.凡因病、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预先办理请假手续,方可准假。病假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卡。事假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必须委托他人办理,返校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满返校即到有关部门负责人处销假。

  2.凡教职工结婚、生育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假期。结婚预先至少提前两天请假,生育必须提前一学期告知预产期,以便学校合理安排人员、课务。学期中途结婚,具体婚期安排须提前告知校方。

  3.女职工正常的人工流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而怀孕流产,请假按事假处理。婚、产假逾期未经校办同意,均视为旷工。有合理原因预先请假经校方批准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4.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外省市籍教职工,可适当增加路程假。

  二、办理请假手续规定

  1.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课务,口头向有关领导请假。教师向年级组长请假,教辅人员向教务处主任请假,后勤人员向总务处主任请假,如影响到有关会议参加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2.请假半天以上3天以内,须到校长办公室填写好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教师须经分管年级校长批准,教辅、后勤人员须经分管校长批准。请假单一式两份,批准同意后一份交校长办公室,一份交年级组或有关部门。影响课务必须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请假3天以上,须到校长办公室填报请假单,经分管校长批签,教师、教辅人员由教务处写好课务、工作安排意见,职工由总务处写好工作安排意见,报校长批准方可准假。

  4.教工例会、全校集体性活动请假按以上第2条办理。

  三、处理意见

  1.半天以内,又不影响课务的请假不扣发经费。

  2.半天以上一天以内,不影响课务的事假扣10元一次,病假不扣。

  3.一周有两次上班迟到早退扣10元岗位奖。

  4.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每天扣除15元/天,另外扣除该时段的课时津贴,病假单扣除课时津贴。

  5.三天以上的事假每天扣除20元/天,另外扣除该时段课时津贴。病假扣除课时津贴外再扣10元/天岗位奖。

  6.按规定享受的婚、产、函授、丧假只扣除该时段课时津贴,不扣除岗位奖。

  7.教工例会、全校性集体活动请假按以上第2条执行。

  8.六个月以内的长病假、产假、函授外出进修不享受课时津贴,不扣除岗位奖。

  9.六个月以上的病、产、外出进修,不享受课时津贴,岗位奖享受全年的`一半。

  10.九个月以上的病、外出进修,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四、旷工及处罚

  1.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离岗或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

  (2)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工作、不参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

  (3)拒不接受学校安排,工作故意拖拉不及时完成,以拖拉实际时间计旷工。

  2.处罚:

  (1)旷工一天扣除全年岗位奖20%,2~3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全年岗位奖。

  (2)旷工三天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全年岗位奖,并给予校纪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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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假要求

  教职工请假可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等。教职工因故半天以上不能到校工作的,都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后补办,手续不齐的作旷工处理。

  (二)请假程序

  1、病假的请假程序

  (1)教职工病假应凭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单和病历向学校办公室请假,病假证明单由学校办公室留存。三天以下(含三天)病假须报请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病假须报请校长批准。无病假证明单作事假处理。

  (2)老师有病假时,仍坚持到校上课后再回家休息,当天可不作病假统计,但也必须向校区办公室交病假证明单;如果当天无课未到校,仍按病假统计。

  (3)教职工因急病来不及到校请假,可本人或由家属通过电话及时向学校领导、办公室或教学处口头请假。但事后须凭医院病假证明单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的请假程序

  (1)教职工因个人和家庭特殊情况须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递交请假条。一天以内事假须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向学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上事假须报请校长批准后,向学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学处安排课务。

  (2)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到校请假的,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口头请假。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相关待遇

  1、凡各种假期涉及教职工的工资部分,按京南市教育局文件宁教人[2004]10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凡各种假期涉及教职工的校内分配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当月考核部分

  教职工的病假为30元/日,从当月奖金扣除,扣完为止;事假为60元/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如超出奖金总额,从工资中扣除;旷工为200元/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如超出奖金总额,从工资中扣除。

  班主任病事假达五天以上的,班主任费按比例扣除。

  (2)学期考核部分

  病假累记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事假10—15天,病事假累记一个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25%。

  病假累记一个半月以上至二个月,事假16—20天,病事假累记一个月以上至一个半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50%。

  病假累记二个月以上至二个半月,事假21—25天,病事假累记一个半月以上至二个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75%。

  病假累计二个半月以上,事假25天以上,病事假累计二个月以上。全额扣除学期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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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学人员与教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各有特点,考勤要求各不相同,但都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上下班,履行岗位责任制,接受学校考勤。

  1.出勤要求

  (1)各处室、部门员工实行坐班制时间为上午7:45—12:05,下午14:30—17:30;教学人员坐班制时间为上午9:00——12:05,下午14:30——17:30,并按学校作息时间表和周程表安排,参加各种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校医室、生活部等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2)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上下课及下班辅导、开展课外活动,不迟到,不拖堂;按周程表依时参加业务学习,参加教研活动以及学校、处室、年级组、科组会议;

  (3)级组长、班主任按职责要求检查学生出勤两操和其他情况,以及负责周日晚修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校,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4)教师及教辅助人员都要依时参加值周工作(进行早读、午休、晚上巡校等)和假日值班,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一律参加周一(早7:30)的周会(升旗仪式);教学和管理人员按规定依时参加晚自修值班和双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

  (5)鉴于学校有寒暑假,教职员工的探亲和结婚应尽量结合寒暑假妥善安排,因特殊原因必须在工作期间结婚的,原则上只准假三天;产假期满的女教职员工应按时回校上班;

  (6)无特殊原因,不得利用学期内的工作时间赴外地旅游探亲;

  (7)学期末由学校安排提前考试的科目,考试后该科教师按坐班要求回校上班,具体工作由科组长事先提出计划,作好安排。

  2.考勤管理

  (1)全体教职员工上下班,一律按规定进行考勤,每月底各处室负责人及各年级组长将教职工考勤表报办公室;

  (2)教师上下课、下班辅导、级组会议、业务学习等由级组长考勤;

  (3)教师的集体备课、教研活动、课外活动辅导、科组会议、升旗仪式由科组长协助年级长考勤;

  (4)值周值日、假期值班及双休日留校生管理工作分别由总值和学生处、办公室考勤;

  (5)教辅人员分别由办公室及处室的主管考勤;

  (6)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理,如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因考勤不严出现责任事故,对当事人和考勤人各罚款50-200元;

  (7)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500元,不计发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当事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考勤及奖惩

  (1)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至31日;

  (2)凡值日缺勤一次(早岗、午休、晚修),不参加升旗、各项学习等(按考勤管理要求),每项缺勤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罚款25元;

  (3)凡一学期病假累计30天,事假累计15天,不计发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迟到、早退累计5次者,不计发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4)节日慰问金及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①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节日慰问金的标准和发放日期。

  ②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按自然年度计发

  发放的范围为上年底在册并转正人员

  发放标准:本人标准工资/12个月*实际工作月数

  受到违纪处理的人员不计发

  试用期人员不计发

  休假人员按规定处理

  中途离职者不计发

  二、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来校工作,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一般情况,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者,事后两天内应及时补办,凡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因故临时不能参加业务学习或全校性集会、教研活动或集体备课,级组会议或级组活动,请假人分别向办公室主任、科组长、级组长提出口头或书面请假;

  (4)审批人在签署准假前要与有关部门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职、代工,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

  (5)请假人请假前需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填写完毕并经相关部门主管批准后,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6)请假到期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回校上班,应用电话、书信等方式提出续假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返校后要及时补填请假单;

  (7)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应向办公室销假,如因未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人负责;

  (8)请假必须经过以上正式手续,员工个人之间不允许私自调课、代课,若出现私自调课、代课行为的,按违纪处理,并处以100-200元的罚款;造成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直至作违纪辞退处理。

  2.病假

  教职员工因病不能(上课)上班,须办理病假手续。

  (1)病假审批程序

  ①须取得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3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病假3-7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病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学处安排调课。

  ②患急病或遇节假日急需住院治疗,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立即电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长,以便安排调课等工作,回校后凭医院证明或诊断书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期间待遇

  ①一学期病假一个月以内,发给本标准工资的80%;

  ②一个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包括住院时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病假超过一个学期,作调岗处理。

  工作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工作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病假期间不计发节日慰问金,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不再享受相应的寒、暑假期待遇,不计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③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必要时,学校可指定医院),否则按事假处理。

  3.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确实需要办理私事的应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申明理由,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交办公室备案;事假3-7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教学处安排调课;事假7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交办公室备案,教学处安排调课,请假期满须到办公室销假。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间不发计工资。

  ②事假在一个月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发节日慰问金。

  4.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

  ②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就擅离岗位者

  ③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申请续假,但未获准,擅自超假者

  ④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2)旷工处理

  ①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的,做辞退处理。

  ②受旷工处理的人员,停发本人该月工资的25%和停发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及以后发放的节日慰问金。

  5、婚假、丧假、

  婚假、丧假的假期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均不另加假期数,如家属在外地的,其假期途中的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

  (1)婚假3天(需提供结婚证明)。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3)假期发放基本工资。

  6、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晚育(女方在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增加15天(含节假日及寒暑假共140天)。如遇难产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天数。

  (2)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休产假的人员不计发节日慰问金及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3)流产假

  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流产,休息15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工流产的,休息45天。假期期间发基本工资。

  (4)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9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秩序,根据巴区委组发(20xx)16号,巴州教发(20xx)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定

  (一)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假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不允许超计划生育,如有违者,除按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外,学校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由校长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且初婚的为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20天。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教职工亲生儿女婚嫁,给予3个工作日假期,家居农村的增至5天。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增加的晚婚假视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校长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教职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给予3个工作日丧假,家居农村的可增至5天。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自理。

  (四)病假

  1、3个工作日以内病假,持社区(乡镇)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3个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职工持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2、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3、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6、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

  三个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50元的绩效工资。住院病假和手术康复期内的病假,不享受每天30元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经学校行政研究,酌情处理。

  7、试用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五)事假:原则上不得批准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病假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全期累计不得超出3天。超出3天的自第4天起,每天扣工资40元,同时不享受每天50元的绩效工资。

  (六)学习假:

  (1)教师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习,学校集中组织的学习和单位派出去培训,凭通知批假,视为出勤。

  (2)教学政治学习、例会、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等无故缺席一次扣100元,请假一次扣30元,请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60元(婚假、丧假、学习培训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请假手续的.病假除外)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

  二、请销假审批

  (一)请假审批

  1、教职工请探亲假、产假、病假、晚婚假和10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

  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的病、事假:学校同意,由区教育局审批;

  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州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社部门备案(累计满20个工作日的事假要扣发工资);

  超过30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区教育局同意报人社部门审批。

  2、所有请假必须写假条,提前办理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在校长处批假、若校长外出,3日以内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处批假。

  3、请假获得许可后,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若未有送到者,视其无效。

  4、3天(含3天)以内的短时请假自行调课,在请假条上写明代课教师的姓名,可采取补课或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方式,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按每课时30元的标准发给代课的教师。由学校安排的代课按每节20元的标准补助给代课教师。

  5、禁止自行调课,教师需要调课必须经过教导处,否则,对调课双方按每节50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6、禁止擅自离岗,按耽误课时每课时100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任课教师本人承担安全责任。

  7、教导处、办公室凭假条做好缺勤登记,每月底汇总后交校长审批后由报帐员在发放工资或津贴时扣除。

  (二)、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后,凭单位的上班证明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其中请病假的,还需凭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医保局的报销证明到审批机关销假。凡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或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教职工不假外出的处理

  1、教职工连续旷工在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在10日以内的,责令其检讨。

  2、教职工连续旷工在5日以上15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其余人员连续旷工5日以上10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除书面检讨外,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予以辞退;其余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日的,予以解聘。

  4、旷工期间,学校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绩效工资,并承担旷工期间发生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责任。

  (二)、对长期病假和特殊病的处理。

  1、凡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绩效工资。

  2、对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停发其工资,符合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解聘。

  3、对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市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10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景,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能够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能够请婚假3天。贴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齐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贴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景,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能够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齐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景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一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贴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贴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贴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所以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景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能够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景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一样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景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的工资发放制度 11

  一、实行请销假制,教职工持请假条请假,假期到时必须销假。请假时先到部门领导处请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门领导的审批假条到学校请假。严禁不假离校和请霸王假,严禁无病呻吟和小事长假。

  二、除婚丧嫁娶按规定请假外,教职工因其它原因请事假应严格控制,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请假在3天内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4--7天由教育办公室审批。

  三、病假,7天以内由学校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教育办公室审批,15天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育办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的工资待遇按苍教[2003]14号文规定执行。

  四、学校规定:

  1、事假期合计超过7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资(含津贴74元)扣出勤款,全期无事假的`给予奖励。

  2、病假连续超过14天的不发该月74津贴,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不发该期(半年)的74津贴。(文件规定的特殊病除外)

  3、对不假休假,越级批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假,超期休假等,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追究纪律责任。短期旷工处日均工资3--5倍的教育费,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学校不安排工作岗位。

  4、凡期累计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无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能评模。

  五、学校开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的请假与此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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