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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人事档案真实地记载和反映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等,是干部个人自身成长历史的真实记载。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自1980年4月16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布并实施新的修订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的奖励材料;
第六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驻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档案的传递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
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
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体与字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沫、勾画及乱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安徽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反映学校建立、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是检查学校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衡量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具有极其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作用。因此,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将档案工作纳入全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保证档案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四条 全校档案工作实行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各方面的利用。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资料的重要机构,其业务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一名副校长具体协助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关心学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听取校档案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和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设备,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四)研究决定全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档案馆为正处级独立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受(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馆长一名。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对学校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议机构。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并负责将本部门已整理归档的档案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相关制度和议事日程。
第九条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确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学校档案馆专职档案人员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负责做好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对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涉密人员的规定,参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助。
兼职档案员在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指导下,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本部门招生、教学、科研、开发、基建、设备、外事、学报、出版、财会等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并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兼职档案员应积极参加学校档案馆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第三章条件保障
第十条档案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必须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以保证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依据年度档案形成的数量,按一定的比例从本部门年度经费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本部门档案工作所需的档案装具、设备、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学校档案馆是保存和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确保安全,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具体标准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14)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执行。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防磁等必要设施。
档案库房要自成体系。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存储空间,档案馆的库房应满足今后二十年档案保管的需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学校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提高全校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档案工作要与学校各项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及《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正式出版物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局印发的《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会字[1999]691号)执行。
(十二)人事类:纳入学校管理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14]12号)执行。
上述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归档的纸质文件所使用的书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与质量要求
(一)校直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文书档案,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规定整理立卷后在次年3月底前归档;
(二)学生类档案应当在新生入学后的2个月内归档;
(三)各教学单位形成的教学档案,应按学校档案馆的规定整理立卷后在次年4月底前归档;
(四)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归档;
(五)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六)仪器设备类档案应当在完成验收后的2个月内归档;
(七)财务处及各经济实体单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处及各经济实体单位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处及各经济实体单位整理后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八)声像档案包括光盘、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归档时照片必须有文字说明,无底片的重要照片,应进行翻拍复制;录音(像)带也要附有文字说明,并注明责任者、形成时间、内容等,归档的声像档案应当图像清晰、音质良好;归档时间为文件形成的当月底前。
(九)各立卷单位形成的实物档案(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学校对外交流中的受赠纪念品,以及有收藏价值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等)应即时归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立卷制度,全校各处级建制单位均系立卷单位,均由各部门统一立卷。立卷人员积累材料、立卷,均按立卷单位统一归档,学校档案馆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并填写移交和接收档案目录(清单),双方单位经办人在移交目录(清单)上签字后,各执一份并存档,以便明确责任,备查验证。
第十九条学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全校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并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专兼职档案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全校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在从事学校工作的职责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否则,追究相关人员及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校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学校档案馆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学校鼓励个人,特别是有重大贡献的专家、教授、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等在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以捐赠或代管的方式交校档案馆保存,学校应给予适当奖励。
校档案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对散落在社会上的对学校和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所有的档案,应由学校出资收集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大型仪器设备、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开箱、验收时,必须提前通知档案馆派员参加。有关职能部门应会同学校档案馆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凡是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档案馆应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未经馆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涉密档案。关于涉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要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防有害气体“八防”工作,千方百计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档案工作如发生突发事件,档案馆长应立即向分管校长和校长报告,及时处理,并根据校长指示,启动《安徽大学档案馆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学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安徽大学年鉴》、《安徽大学大事记》等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为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均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持有其他合法证明或持有个人身份证,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学校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档案馆应当为校内、外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凡用于校内工作或公益目的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学校档案馆应当无偿并优先提供。
第三十条档案馆应编制配套的档案检索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安徽大学档案信息查询系统,积极主动地为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档案服务。
第三十一条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做好校史展览工作,使校史馆成为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校荣校教育的基地和展示形象的窗口。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下列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馆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文书、学生、教学、科研、会计、基建、仪器设备、产品、学报、出版、声像、实物等各类档案的管理规范,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制定,报请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凡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江淮学院的档案管理原则上由其自行负责,但在业务上接受校档案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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