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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急管理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09 04:27:4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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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应急管理安全制度

第一节  电工维修班安全操作细则

工程应急管理安全制度

一. 在地下室、厨房等潮湿场地或上、下夹层工作时,要先切断电源,不能停电时,至少应有二人一起工作。

二. 停电检修时,应悬挂标志牌,以免发生危险。

三. 要上梯子工作时,应将梯子摆放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四. 清扫配电箱时,所使用刷子的金属部分必须用胶布包裹。

五 .需要风电焊配合工作时,应认真做好防火工作,办好动火证,事后认真检查。

六. 到液化站、油库工作时,应停电并与该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切实做好安全措施。

七.打钻墙孔里必须戴防护眼镜。

八.线路拆除时,应包扎好线头。

九.开合开关时,应把配电箱门锁好,利用箱外手柄操作。

十.酒店用电安全采用接零保护方法,任何机器设备都必须接好保护零线,绝对不得忽视,以确保安全。

第二节  电梯故障的应急处理

一、    电梯的应急管理

1.    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工程部为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培训认证电梯操作人员、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24小时不间断的通信设备。

2.    酒店应当与持有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年度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3.电梯发生异常情况,酒店工程部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迅速赶到现场救助。

4.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酒店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救援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酒店内部培训,使员工能掌握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二.电梯的应急救援

乘客在遇到前述紧急的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救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他危急情况时,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酒店保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信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就注意的事项:

1、 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2、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

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3、 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酒店工程部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4、 值班人员接到保安监控中心关于电梯发生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应当立即      

通知本部门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现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5、 救援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

其他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6、 酒店工程部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

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救单位援。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1. 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桥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2. 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

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关于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 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2. 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

工作。

3. 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4. 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三节                防台风防汛的应急措施

1.   检查电缆沟、泵房有否积水,排水沟是否畅通及油、气库的储备状况。

2.   检查供电、供水、电话通信、卫星电视设备及酒店主、附楼构筑物安全状态,对薄弱环节做好紧急加固和防漏、防水浸等工作。

3.   督促基建组对在建的基建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

4.   对高空棚架及设置物能卸则卸,否则应予加固。

5.   工程部要留备足够人员在酒店值班,随时奉命配合抗风抢险。

6.   工程部留店当值人员加强对各部联络及检查,注意安全用电,后备电源人员坚守岗位随时准备;专人看管排涝设备,疏通地面积水等。发现设备问题及时抢修,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节   工程部安全防火守则

一.     全体员工必须加强治安防范意识,执行酒店制定的治安管理制  度,认真做好酒店动力系统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     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负责保护好现场。

三.     未经总经理和工程部经理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人员等)禁止进入电房、电梯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水泵房、液化站、油库、气库。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有酒店人员带进机房,办好登记手续,由当班人员负责执行。

四.     禁止与本酒店无关人员进入液化站、油库、气库。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检查。严禁带火种或易燃物品进入液化站、油库、气库。严禁在气罐及油罐区内进行明火作业。

五.     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辖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进行整改。

六.     各机房钥匙不得随意配置,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好,各水池盖由水系统当值人负责检查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关水池盖时,必须经当值经理或系统当值人员负责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开水池盖时,必须经当值经理或系统工程师批准,做好开启记录。

七.     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酒店,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出闸手续,并由内勤做好登记。

八.     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熄灭并丢进烟灰缸。

九.     维修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易燃物品必须存放到指定位置。

十.     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要清理好易燃物品,安全措施落实后才能施工。施工后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时方能离开。

十一.          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通知消防中心。

十二.          发现火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听从指挥。一旦酒店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和消防风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疏散工作。

第五节   锅炉安全管理及操作细则

——锅炉启动前检查

一. 检查锅炉内部及燃烧室内水垢、烟垢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有遗留物件。

二. 检查炉体人孔、手孔、前后密封面、连接口、防爆门是否密封 好及支承脚螺丝是否松动。

三.  检查安全阀、主汽阀、放空阀、进水阀、止回阀、表排

阀、底排阀、烟闸门是否正常。

四.  检查压力表、温度表、水位计是否正常。

五.  检查压力控制器、水位控制器、燃烧调节控制器、自动控制系统及连杆传动件是否正常。

六.  检查空压机、鼓风机、油泵、水泵是否正常。

七.  检查供水系统、供油系统、供电系统及点火石化气是否正常,各种阀门是否正常。

八.  完成上述各项检查并确认正常后开机。

第六节   锅炉房防火制度

1.  锅炉房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巡查制度和交-班制度记录要齐全,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2.  工作人员要经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锅炉房,禁止有明火作业现象。

4.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锅炉房的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装置和温度测量仪表,保证灵敏有效。

5.  禁止在锅炉房内堆放一切易燃易爆和其他可燃物品,禁止在锅炉上或蒸气管道上烘烤物品。

6.  要经常检查炉体、管道、阀门和烟道,要定期检查和清理。

7.  处理事故时要沉着冷静,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知和协调有关人员排除,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重大事故。

8.  值班人员勤查看锅炉运转情况,时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得隐瞒事故

真-相。

9.  所有人员要熟悉消防系统和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非火警不

得使用消防器材。

第七节   酒店登高作业安全守则

一.   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二.   酒店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三.   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力;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四.   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综合征、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行进行高空作业。

2.    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    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    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5.    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    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五.   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    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    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    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    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    高空作业下方为警戒区,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八节   酒店动火作业安全守则

一.  本单位和外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店内因施工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单位人员必须在动火当天到消防中心填表申请办理动火证,经消防中心人员检查现场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  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动火完毕后必须清查现场,通知消防中心到场检查。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一经发现,除责成其补办动火证外,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理。一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液化站、油库、变压器室、电房、汽车场、电脑房、电话机房、蓄电池室、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各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在液化站、油库内动火,必须经消防中心向上级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同意后方能动火。动火前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第九节               临时停电应急预案

一.       应急自发电

当外部供电突然中断时,工程部(或称动力部)应紧急启动(全自动)事先已处于准备状态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于15秒钟内将电力送入低压配电系统。

首先,应满足保证电源(或称事故电源)段的使用需求。供电范围包括:

客房内廊照明灯;               客房区域各通道照明;

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照明;      公共区域通道的部分照明;

重要营业场所(前厅接待、商务中心、餐饮预订等)的照明;

重要的会议厅堂各演出场所用电;

各重要机房的照明(如配电房、保安监控中心、消防监控中心、电脑房、广播机房、电话机房等);

各重要机电设备的用电(如发电、配电系统的充电设备,保安监控设备,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电话程控交换机,电脑主机,广播主机,消防电梯,地下层潜水排污泵等)。

当应急发电机负荷余度较大时(预留消防水泵电力),可酌情恢复部分客用电梯的供电。逐步放开各区域送排风系统设备的使用。当发电机的负荷到额定值的80%时,即不可再加负荷。留出一定的余度,缓解用电负荷波动(如电梯启动)。

当自发电状况平稳后,了解外部供电中断的原因及时能够恢复。有第二市政电源的酒店,可考虑转由第二电源供电,但事先应与供电调度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换供电。仅有一路市政电源的酒店,则应自发电,坚持至市政电源恢复,方可转换至正常用电。

二.       各岗位职责

1.    工程部:当值管理人员(职位最高者),应尽快到达配电房,协助用电调度。总调度权在当值电工,根据发电机运行状况,在确保发电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配送电。其他各机房管理人员应讯速返回机房,监视、配合机房设备进行电力转换。

2.    保安部:当值保安主任(或许主管),应尽快到达保安监控中心,观察各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是否受转换电的影响,酒店各主要出入口(安全出口)情况如何,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状况如何,是否需要工程部技术支援,或调派保安员加强某些区域的安保工作。至电力恢复正常后,方回归正常运作。

第十节   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            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       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

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       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 

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       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  

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       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            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       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  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  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  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  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       值班岗位工职责:

1.       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       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       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       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       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       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    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    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    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    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    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    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    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    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    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    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    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十一节   设备系统重大故障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消除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维护酒店稳定,确保酒店各项经营的顺利开展,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希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一.       设备重大的紧急报修

各部门使用的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工程部,由工程经理根据设备故障情况,立即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紧急抢修,尽快完成修复任务,恢复正常营业并采取预防措施。

二.       设备重大故障应急处理的程序

1.    处理设备系统重大故障时,当值的设备操作人员、主管应保持沉着冷静,分析故障原因,诉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逐级(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向上汇报。

2.    工程经理与使用部门领导共同协商,统筹协调,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同时分析故障原因,找出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

3.    设备维修时,专业主管需在现场进行技术督导,工程部专业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规范进行维修,维修现场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以免发生意外。

4.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紧急故障的临时处理工作:

A.         市政电源停电时,应启动酒店备用发电系统进行供电。

B.         地下层集水坑排污潜水泵故障,应使用临时抽水泵排污。

C.         供水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启动备用泵进行供水。

D.         中央空调主机发生故障时,应启动备用中央空调主机。

5.    如遇水管、油管、蒸汽管泄漏,应先做临时封堵。之后,逐级(主管、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向上汇报,并采取彻底封补或更换管道的技术处理。

6.    紧急事故现场若产生大量浓烟或导致火险时,应立即报告保安消防中心。紧急调用临时排风设备进行排烟,并根据事故情况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处理。

7.    当载人电梯(特别是客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其解救方法及处理程序详见酒店电梯救援应急预案。

8.    处理停电事故,在确认已经处理完毕,必须再做绝缘测试后方可送电。

9.    事故处理后,应将所有防护用品清洗干净,工作人员要清理个人卫生。工程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做出总结,并记录备案。

第十二节   外来人员施工安全守则

一.   外来人员进酒店施工作业,进场前,施工单位需将进场人员名单列册向酒店保安部申报,领取临时出入证,凭证上岗。

二.     进场作业的施工人员如非工作需要,请勿随意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场所。

三.   施工作业人员严禁吸烟,不准在施工场地留下火种(如需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处进行)。

四.   因施工需要接驳电源、电线、电开关及照明灯具的,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安全规定,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残旧电线及用无插头的电线直接插入插座接驳电源。

五.   施工使用的香蕉水、酒精、油漆、颜料等易燃液体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禁止乱摆乱放。

六.   施工用电焊、风焊(割)作业时,必须注意防火安全。作业前应知会酒店保安部及工程部,现场内要配备灭火器材,要做好一切防范措施后方能施工。作业后要清理现场,杜绝安全隐患才能离开现场。

七.   因施工需要扫(喷)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碘钨灯及大功率灯具作加温照明使用。

八.   施工单位每天下班前必须将刨屑、纸张、碎布等易燃物品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九.     进场施工人员要爱护灭火器材,所有消防器材非火警不能随意搬弄。

十.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施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要严格按安全生产规定教育管理好所属施工人员,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要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例工具以至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等处罚,如造成火灾以及其他重大事故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希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第十三节   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前的八“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过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中火的“四要”:

1、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部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情、燃烧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并通知发证单位人员复查无异常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四节   一般用电安全守则 

酒店是人、财、物高度集中的场所,在用电上任何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因此,安全用电必须引起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并成为时常的自觉行动。为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守则,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同时,要教育员工自觉遵守:

一.    配电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塑料、纸张、布料等易燃物品不应靠近

配电屏及电源开关

二.  仓库下班时要关闭总电源。

三.  勿超载用电,凡新增大容量用电设备必须向工程部申报。

四.  凡电热设备(如电热水器、毛巾柜、电饭煲、咖啡炉、电熨斗等)     

的插头和电线不要贴近电热设备的外壳,以防电线绝缘胶受热熔化引起漏电。

五.  移动式电器要有完整的电源插头,不得无插头将电线直接插入插

座内使用。

六.  不得用花线接临时线作施工或照明电源。

七.  因装修等原因需用碘钨灯照明时,尽可能选用有外罩的灯具,并防止靠近任何易燃物品。

八.  不得随意以粗铜线作保险丝使用,无胶盖的残破闸刀开关不得继续使用。

九.  任何人员不得在集体宿舍和办公室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电饭煲,任何场所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多用插座,不准在电源线上晾衣服、杂物。

十.  所有电器如发生打火、冒烟、发热、松脱等现象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工程部及时检查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十一.     天花板不能有裸露电线,特别是灯具及抽气扇等电源线要穿管保护,预防鼠咬引起短路。

十二.     电线穿过天花板及角线处要穿金属软管或阻燃性塑胶管。

十三.     严禁用水或湿布清洗电源插座及开关箱。

十四.     工程部、保安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安全用电既密切配   合又按主管分工范围认真抓好全酒店日常供用电的安全管理,落实电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督促的具体工作,防患于未然。

十五.     所有使用电力的部门和工种岗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用电,教育员工增强安全用电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对于在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不安全隐患要及里报修。

十六.     凡在酒店内需要安装、维修各类电器以及增改接驳电路时,均按层级管理程序通过工程总监或工程部安排实施;属于部门自身配备的电工,也要执行持证操作的管理制度,严禁那些没有电工合格证的其他人员包括集体宿舍在用电上的乱拉乱接或随意拨弄电气设备,如因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七.     各部门在工作场所清洁卫生时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气不受水或潮气影响,更要防止因湿水作业而引起电路短路或触电事故的发生。

十八.     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的措施,做到“人离电关”,下班前要做好安全检查,坚决制止“跑空机”、“长明灯”和“空放冷”的现象。

十九.     一切建筑装修施工工程或其他临时用电项目,必须加强临时用电设施管理。施工中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事前做好用电计划并向工程部申报,由工程部规划配送电源,一切分支电路设置必须符合规范标准。

二十.     各级安全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加强安全用电监督,发现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预防以至杜绝各类不安全事故。

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用电规定,对于因违反规定而招

致事故或损失的要按店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节           动火制度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酒店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酒店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酒店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酒店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06-11 14:4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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