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确实是很多职工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很多人拿到工资条,往往产生一个疑问:自己的加班费有没有算错?产生这一疑问的主要原因是职工不懂法律规定。加班费的具体计算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推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获得三倍工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是另行支付的,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正常需要支付的报酬。因此,如果将其称为二倍、三倍,实际上有时会产生歧解,以为只要支付原工资外再发一份或二份工资即可,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所以加班费就是加班费,它是正常工资以外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其次,关于公式当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这些项目中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第三,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算工资的标准
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其中:
(1)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
是指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的300%.即其加班工资≥日工资*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资。
综上,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调休补班制度
为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保障公司生产计划按时完成,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调休安排。
一、如下情况,生产主管/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部分或全体生产员工休息/工作时间:
1.生产任务不饱和,可安排员工休息,并安排在生产任务紧张的时候补班,如果员工全月的实际工作时间少于公司要求的正常工作时间,则可先用该员工的加班时间转为正常工作时间,如当月加班时间仍不足以冲抵正常工作时间,则采用计帐办法,由后续月的加班时间进行冲抵。
2.当生产任务紧张,可调整节、假日为工作时间,但应尽量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如在此期间无法安排补休,则应计发加班费;
3.如果正常工作时间因停电或其他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则可将该日调整为休息时间,然后可安排在就近的原休息日内补班。
二、需要安排整个车间或以其它方式安排大范围调休前,须向行政人事部通报,获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实行。
三、调休的安排必须以不影响实际生产进度为前提,任何范围的调休必须提前(下一工作日前,如工作日下午安排调休须在当天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将调休人员和时间安排通报行政人事部。
四、调休应以日为单位,最小单位为 0.5 日,超过二天的调休须书面报副总经理审批;
五、调休应由生产主管/经理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员工不得申请调休,不得以调休的名义请假、旷工;
六、本规定适用于非管理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