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协议的适用对象为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乙方当选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成员之日起生效,于本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订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甲方可指导社区成立考评委员会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努力做好社区工作,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执行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并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值班。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十条 甲方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待遇标准,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在服务协议签订期间内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所在组织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所在组织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乙方欺诈甲方致使本协议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乙方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社区居民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社区居委会职务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所在组织被撤销,或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服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的证明,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所交接的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内容要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可另附纸):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