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浴室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服务,特拟定如下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制度
1、浴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周按时开放浴室,开浴期间,必须保证水量充足,水温正常。
2、经常检查设备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加强责任感,确保洗浴人员的安全。
(二)洗浴人员制度
1、洗浴人员必须服从浴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公司定于每周一,三,五和星期天开放,开放时间为晚上20时30分到22时30分
2、进入浴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骂,斗殴;不得损坏公物,如有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提倡文明就浴。
3、为保证每位员工都能洗上澡,洗好澡,每位员工洗澡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4、员工洗完澡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 ,做到节约用水。
5、讲究浴室卫生,不在浴室乱丢瓜果皮壳等杂物。
6、洗浴人员严禁在浴室洗衣服、床单、被单、鞋子、发现一人,罚款20元。
7、洗澡人员要爱护浴室设施,损坏者按价赔偿。
(三)浴室安全管理
1、 浴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水管、通风、淋浴器、冷热水阀等供水设施是否完好,人员洗浴时电源是否切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2、浴室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浴室的线路及照明灯的使用情况,发现灯熄、电线裸露、供电设施损坏的情况及时报告、维修。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放浴室,坚决杜绝漏电伤人事故的发生。
以上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学习,执行并做到,互相监督,真正成为一名有素质有道德的公司员工。
上海市公共浴室卫生管理要求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本市公共浴室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浴室是指供人们沐浴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 适用场所 )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的池浴、盆浴、淋浴、按摩浴、桑拿浴、芬兰浴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沐浴形式。
第四条 ( 主管部门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浴室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 许可证制度 )
1 .本市对公共浴室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浴室的选址、设计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核,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以下称卫生许可证 ) .
3 .公共浴室经营单位必须在取得 “ 卫生许可证 ”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4 . “ 卫生许可证 ” 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六条 ( 卫生要求 )1 .公共浴室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浴室等,更-衣室 ( 包括兼作休息室 ) 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并要有足够的面积,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 1.25m2 ,走道宽度不小于 1.5m 。
2 .公共浴室层高应大于 2.6m ,设有气窗,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 5% ,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 新风、排风、除湿等 ) ,在浴室的同一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厕所,浴室顶应有一定弧度以防止结露。地面应防渗防滑、耐酸、耐碱,并便于清洗和排除污水。
3 .淋浴室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墙裙高度不低于 1.5m ,地面坡度不小于 2 %每 5 个床位设一个淋浴喷头,距地面高 2.0-2.3m ,两喷头之间距离不小于 0.9m ,其间应有间隔,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在池边上装有淋浴设备。
4 .浴室应配备上、下身毛巾,拖鞋、茶具等物品消毒、保洁设备。桑拿、脉冲等浴室应有相应的清洗消毒工具间 ( 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药物 ) 。
5 .浴室的更-衣箱宜采用光滑、不透水材料 ( 如宝丽板 ) ,以便清洗消毒,
6 .地下室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为公共浴室。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浴室不得设池浴。
7 .公共浴室符合下列卫生标准:
项 目 更-衣室 浴室 ( 淋、池、盆浴 ) 桑拿浴室
室温 (℃) 25 30-50 60-80
二氧化碳 ( % ) O.15 < =0.10 ____
一氧化碳 (mg/m3) <= 10 ____ ____
照度 (LX) >= 50 >= 30 >= 30
水温 (℃) ____ 40--50 ____
浴池水浊度 ( 度 ) ____ <= 30 ____
8. 供浴室使用的面巾、身巾等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分开消毒并坚持一客一用一消毒( 可采用煮沸或蒸汽消毒) 。茶具可用电子消毒柜或药物消毒,消毒后应置于保洁橱内备用。毛巾、垫巾要保持清洁,至少三天换一次,拖鞋可用 3 %漂白粉澄清液浸泡消毒,修脚工具,可用无臭氧紫外线灯或酒精消毒。
9 .供擦背者使用的擦背凳应铺垫巾,擦背工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11 .公共浴室应使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12 .浴室门口应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 ( 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 ) 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13 .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淋浴室和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厕所内有座式便器的浴室必须提供一次性垫圈。更-衣箱 ( 橱 ) 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
14 .浴室供应顾客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 自身管理 ) 公共浴室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 从业人员要求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每一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二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 解释 ) 本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 实施日期 )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