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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安全保卫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和控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降低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应急救援预案适应范围
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2、发生重特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3、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4、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指挥机构
伊犁州畜牧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沙玛尔汗 州畜牧局局长;
副总指挥:阿扎提 州畜牧局副局长;
成 员:孙连童 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站长;
乃比江 州畜禽改良总站站长;
别热克 州草原监理总站站长;
薛发祥 州草原工作总站站长;
李宏 州蝗虫鼠害测报总站站长;
赵卫东 州畜牧局办公室主任;
褚建江 州畜牧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主任由赵卫东同志兼任。
四、职责划分
(一)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定州畜牧局”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下达应急救援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对事故实施救援。
4、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有关单位支援;
5、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
2、依据指挥部命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行动。
(三)成员职责:
1、孙连童负责协助总指挥作好事故通报及处置工作。
2、乃比江负责协助总指挥作好事故通报及处置工作。
3、阿斯哈尔负责现场处暑及对事故现场的人员调动警戒、治安、疏散人员和道路管制工作。
4、薛发祥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
5、李宏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
6、赵卫东负责救援中心工作。依据指挥部命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行动。
7、褚建江协助局领导做好事故或事件的处理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重大特大事故救援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救援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州直畜牧系统及局机关和工作人员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依法规范,以防为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防患于未然,提高综合预测和救援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州畜牧局党组直接领导下,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统一行动,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4、建立健全快速反映机制,州直畜牧系统所有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处于开机状态,外出必须请假,告知去向,保持通讯联系畅通。一旦出现安全保卫工作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确保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救援。
(二)事故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
1、单位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和畜牧局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2、救援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向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通报情况。
3、救援中心在接到总指挥的指示后,立即向各救援单位发出救援准备的通知。各救援单位在接到救援中心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救援准备。
4、救援中心在下达通知时,应明确路线、地点、接应人员与联系方式,现场指挥人员及联系方式。
(三)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
1、重特大事故现场总指挥由畜牧局行政一把手担任。
2、一线指挥员由办公室(救援中心)主任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担任。
(四)在州畜牧局系统各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向119消防中心报警,并同时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汇报。集合联防队,开展灭火和人员的救治工作,初步调查起火原因、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如有人员伤亡及时发打120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五)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汇报有关单位,作好救援工作,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消除障碍、疏散人员、减少损失。
(六)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了解清楚事故发生地点、人员伤亡等情况,指挥部应立即安排救援人员和车辆,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救援人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协助交通、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一部分负责伤员的救治,并作好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平安县小反刍兽疫防控制应急预案
为了在发生小反刍兽疫病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疫情监测、报告与确认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小反刍动物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OIE)将其定为法定报告疫病,我国列为一类传染病,山羊、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
(一)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控工作应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高、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四)县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初步判定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二、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严格消毒。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和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及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及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病经确诊后,县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相对独立的养殖户或养殖场,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场(厂)为疫点。
疫 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以及疫情及跟踪调查结果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可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
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②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④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进行消毒。
⑤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进入。
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禁止牲畜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②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③关闭疫区内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④禁止从疫区内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⑤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畜舍、用具及场所消毒。
⑥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5、对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②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③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审验合格,由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7、处理记录
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处置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①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②做好疫情发生时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的防控意识。
③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9、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政府和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及时部署和开展防控工作,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督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防疫物资储备、牲畜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对疫区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设施与物资。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三)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对小反刍兽疫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控意识,发生疫情后要认真组织调查疫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建议。
(四)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五)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平安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控制应急预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全县养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二)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同时采集病料,按规定程序将病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确诊。
(二)在疫情未确诊前,经判定为疑似疫情时,立即上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并以密电形式报省、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疫源、发病数、死亡数、同群数、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开会议,
采取隔离、监控措施,限制生猪及物品的流动,加强对发病地区的消毒工作。
(四)确诊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县动物防疫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二、疫情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病经确诊后,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场(厂)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2、封锁疫区
由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三、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门
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县疫情控制工作,决策重大
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本县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
(1)负责做好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疫情评估等工作;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培训,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
(4对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等,供应安全有效疫苗和消毒药品;
(8)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疫情普查、监测工作;
(9)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产地、屠宰、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
加强对屠宰加工场(厂)监管;加强动物疫病诊断体系、检测体系、监督体系、生物药品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防疫经费快速、足额到位,加强对下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防疫经费。
4、公安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区监控、封锁、病畜及同群畜强制扑杀工作;认真开展疫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群众阻挠、闹-事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5、工商部门
负责对畜产品贸易市场、屠宰场等的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6、卫生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区内的消毒工作,积极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7、交通部门
优先运送动物防疫人员和物资;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流通环节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加强对个体运输户的管理和宣传,做到无检疫证明的动物不运和疫区内的动物不运。
8、经济和商务旅游部门及民政部门
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须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需要。
(三)乡镇政府职责
疫情发生乡镇政府要全力配合畜牧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耐心做好扑杀前的思想动员工作,保障扑杀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证紧急免疫接种所需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的储备和供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县畜牧局管理,由县指挥部调配。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不得挪用。
(二)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防治疫情的基础,要确保防疫费、扑杀补助费、疫苗、
消毒药品等费用。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动物疫情防治资金储备,随用随补,由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三)技术保障
加强专业队伍及应急预备队建设,县畜牧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2次应急演练和防控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应急预备队员和广大动物防疫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在发生疫情时应急技术措施到位,真正做到科学防治和规范防治。
(四)人员保障
要保证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正常运转,在发生疫情时至少有3名以上业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保证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的稳定。
平安县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保证人畜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青海省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海东地区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口蹄疫疫情应急反应
口蹄疫病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和我国列为A类(一类)动物疫病。易感的家畜主要有牛、羊、猪和骆驼等,人可感染本病。
(一)发现口蹄疫疫情后,由县人民政府防治牲畜口蹄疫病指挥部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同时采取病样,按规定程序将病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按照《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疫情后立即报县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并以密电形式报地区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疫源、发病畜别、病畜数量、同群畜数量,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三)发现疫情后,县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应立即召开会议,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封锁、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产品流动等措施;组织畜牧、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禁动物及产品和交通工具及用具从封锁区内输出。根据扑疫工作需要,对封锁区人员、运输工具的出入,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同时,要妥善安排封锁区内人员的生活。在怀疑是牲畜口蹄疫而又无法立即确诊的情况下,也应先采取临时性隔离或封锁措施。
(四)疫区应根据“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染疫畜和同群畜进行强制扑杀,扑杀一定要坚决、果断、彻底。对发病地区的病畜饲养场点、圈舍等,要全面严格消毒,对扑杀的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消除疫情隐患。
(五)为了保证扑杀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有关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扑杀补偿政策,并实行扑杀补助与免疫挂钩。国家和省上对扑杀牲畜受损失的饲养户给予80%的补助,20%由饲养户承担。
(六)疫区县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易感动物,应统一组织开展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带,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保证免疫的密度和质量,免疫密度达到100%.
(七)当疫情涉及一个乡时启动县级预案,如果大面积暴发流行时可申请启动地区应急预案。
二、口蹄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应急反应
危险地区是指牲畜口蹄疫流行的周围地区、病毒及同群畜扑杀不彻底地区、疫情预报有阳性动物的地区、牲畜与疫区牲畜有接触史、从疫区非法贩运牲畜及其产品的地区。
(一)县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疫情普查和预防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防疫工作结束后监测免疫抗体。并对畜圈及活动场所进行消毒。
(二)预测预报查明带毒动物及其产品或非法贩运的牲畜的产品,依法没收,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
(三)动物防疫机构做好动物防疫的登记和耳标佩带工作,未经免疫或没有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经营无检疫合格证的牲畜及其产品。
(四)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不彻底的地区可以采取限制牲畜活动范围,停止交易或者封锁半年等特别管制制度。
(五)一旦发生疫情,按“口蹄疫应急预案”程序处理。
三、口蹄疫疫情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部门
县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由主管任指挥,畜牧、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经济和商务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县疫情控制工作,决策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指挥和实施本县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
(1)组织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对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处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供应安全有效疫苗和消毒药品;
(7)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对边境公路动物监督检查站进行指导和管理,防止境外疫病传入;
(9)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培训,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家畜、野生动物疫情检测工作,搞好市场、屠宰、产地、运输环节的检疫和监督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
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疫病诊断体系、检测体系、监督体系、生物药品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3、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防疫经费快速、足额到位,加强对下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防疫经费。
4、公安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病畜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部门
负责对畜产品贸易市场、屠宰场等的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6、卫生部门
做好疫区内人的口蹄疫防治工作,宣传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协助畜牧部门尽快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
7、交通运输部门
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物资,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流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加强对个体运输户的管理和宣传,做到无检疫证明的不运,疫区的不运,不安全的不运,积极维护动物检疫制度。
8、经商部门和民政部门
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须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需要。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证紧急免疫接种所需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储备和供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县畜牧局管理,由县指挥部调配。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不得挪用。
(二)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防治口蹄疫的基础,要确保防疫费、扑杀补助费、疫苗、消毒药品等费用。县财政每年保证一定数量的口蹄疫防治资金储备,随用随补,由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
(三)技术保障
每年对各级业务人员轮训一次,以保证应急技术措施的到位。
(四)机构人员保障
要保证县防治牲畜口蹄疫病指挥部的正常运转,发生疫情时至少有两名业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保证县乡两级兽医站、检疫站机构和队伍稳定。
平安县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性处理,保护我县养禽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青海省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海东地区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国际动物卫生组织(0IE)将其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一)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发病急、死亡率高、临床症状及病理变化典型、血清学检验证实有禽流感病毒感染。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二)经国家指定的禽流感中心实验室在发病鸡群中分离到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
二、禽流感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县禽流感控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担任指挥,畜牧局局长任副指挥,财政、公安、武警、工商、卫生、交通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局,根据指挥部决策,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实施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实施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工作;
(7)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提高防疫水平;
(10)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紧急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交通、铁路部门
优先运送疫情控制扑灭人员、物资药品等,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检疫消毒工作。
4、公安、武警部门
协助作好疫区封锁、病禽扑杀和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部门
配合畜牧部门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畜牧兽医部门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采取病样,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查,确诊后,将病样送指定国家禽流感实验中心进行分型鉴定。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以密电方式报地区畜牧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饲养数、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步诊断结果、疫源调查等。
当发生低致病性禽流感时,立即封锁鸡场,对场内鸡群实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阳性鸡全部进行淘汰处理。当全部鸡群检测阴性,对鸡场彻底消毒后解除封锁。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采取下列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报县人民政府实行封锁;立即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向地区指挥部报告。疫区禽流感控制指挥部应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类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县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当疫情在全县大面积流行时可申请启动地区级应急方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保证储备的物资充分、有效。
(二)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储备紧急防疫物资、疫情处理、疫情测报、监控等所需资金。每年要保证一定数量的防疫储备资金。由畜牧部门提出使用意见。
(三)技术保障
对各级业务人员定期培训,以保证应急技术措施到位。
平安县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加强协调,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青海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安县内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草地生态安全、地方经济发展的草原火灾的扑救。
1.5火情报告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当发生草原火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1.6火灾处置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6.1火场跨越县界的;
1.6.2火场距县界临近的;
1.6.3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
1.6.4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1.6.5扑救困难,需要地区支援扑救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平安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火指挥部)及下设的草原防火办公室组成。
2.1.1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
副总指挥:县武装、县林业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
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海东电信分公司经理、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县消防大队队长。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受灾地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县政府办、财政、公安、民政、卫生、交通、气象、通讯、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1.2办公室人员组成及职责
主任:县畜牧局局长
副主任:县畜牧局副局长
成员:县草原监理站干部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指导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情况,分析火场发展趋势;全面掌握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并传达有关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建档和工作总结。
2.1.3扑火队伍的组建
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的防火一线的县、乡、村组建的以基干民兵为主,驻县武警官兵、公安消防、机关事业单位的青壮年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参加的扑火队伍。
2.1.4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定
按照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域、牧草长势等实际情况,在防火期内划分重点防火区,实行责任到人,特别对退耕还草区、草地生态建设项目区要进行经常性检查,严格禁止一切用火的行为。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将本县发生的火灾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接到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传来的国家卫星气象火点监测信息后,对火点进行初步核实并通知火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根据火情向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向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及时上报火情,并随时向火场指挥部传达省、地、县有关领导的指示。
县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由指挥部领导签署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程序。
3、应急响应
3.1火灾级别
草原火灾分为四个级别。
3.1.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灾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2)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3)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3.1.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灾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3.1.3Ⅲ级(较重)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2)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3.1.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响应程序等级
3.2.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报告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申请启动不同的等级响应。
3.2.2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草原火灾,立即逐级向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程序。
(1)应急机构各级工作人员立即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做好扑火工作;
(4)必要时申请地区草原防火办给予紧急救援。
3.3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等。
信息报送时间:Ⅰ、Ⅱ、Ⅲ级草原火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防火指挥部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火灾现场,多角度分析研究、评估火灾的可控性和严重程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级别,综合形成事件信息报告,立即向省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最后由省草原防火办公室分别向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和国务院报告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发生Ⅳ级草原火灾后,8小时内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
威胁林区的草原火灾及时通报林业防火部门,涉及重特大人员伤亡的草原火灾,及时通报县卫生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县界附近的草原火灾,及时上报海东地区草原防火办公室。
3.4通讯
县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乡镇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的电话确保防火期间火灾信息的畅通。
3.5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现场指挥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草原防火办公室组建,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派赴火场工作人员协助指导扑火工作。
3.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乡(镇)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救治,必要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支援;死难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抢救重要设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办公室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扑火队伍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需要地方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决定。
3.8新闻发布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新闻报道内容由指挥部领导审定。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确定新闻发言人。
3.9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前线指挥部向县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应急保障
4.1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2通讯保障
电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4.3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争取国家和地方资金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建设。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扑火工具、指挥车等设备,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草原火灾的补给。
4.4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必须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安排草原火灾应急经费。
4.5技术保障
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通讯调度指挥系统,草原防火预警预报系统。
4.6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扑救火灾中牺牲人员的抚恤和褒扬、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
5.2火灾调查和总结
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由县草原监理站会同县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结束后,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
5.3表彰和奖励
火灾扑灭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草原防火工作的需要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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