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入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5分钟后方可入内。
2、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场区门前脚踏消毒池、更-衣室更-衣、消毒液冼手、生产区门前消毒池及各猪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3、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可以借助录像了解情况。若系生产需要(如专家指导)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区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5、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肉,吃肉问题由场内宰杀健康猪只供给。
6、外来买猪或送饲料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报领导批准,方可进入猪场大门外等候。
7、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8、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9、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10猪场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10.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10.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0.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0.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0.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0.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养殖场的规章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触着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11、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
13、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