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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日常经费管理工作,推进建设节约型机关,参照市局机关财务报销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财务报销制度如下:
一、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涉及到财务报销的事宜,都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坚持“先预算审批、后节约用款”的原则,同时坚持“一事一单”制度。
二、索取正式发票时,年月日、项目名称、内容等各要素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填制齐全,字迹清楚,不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要相符,要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应与经济业务相同,发票用户名称、印章和转账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相一致,不一致的由与发票印章名称相同的单位出具证明。严禁不合法票据列支经费。
三、经济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收集整理所有的有效票据,严格按照财务报销的各项规程,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领款应由领款人亲自签章,若代领则由代领款人签名并负全责。除按规定科目使用现金外,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得以现金列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开支超过1000元的项目,无法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的,事前事后都需经县局局长批准。
四、基层分局费用报销规定
办公费在每人每月15元内据实报销,每月报销一次,一般不累计使用(复印纸、笔记本、茶叶等经县局局务会议确定的大项物品向办公室领取)。下乡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依据《下乡审批单》每月结报一次。机动车“三费”定额包干,其中修理费和汽油费由县局转帐支付,过桥过路费每月结报一次,并附《出车审批单》。
五、原始凭证支付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2.证明人(证明或验收,一般为部门负责人)。3.审核人(财务负责人或经费会计审核支出内容和凭证的合法性)。4.审批人(按审批权限设定)。5.出纳(审核报销手续完备性,付款、登账)。提交报销的每一原始凭证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4人以上的签字,方能报销。
六、经费审批权限
日常经费支出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审批,3000元至10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和县局局长会签,10000元以上由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七、财务报销规程
(一)出差费用
1.各科室、分局人员公务出差前必须办理《出差审批单》,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应事先报分管本科室或挂点本分局的局领导审批;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外的学习、培训和上级抽调等应事先报县局局长审批。有公务派车的须按规定程序填制《出车审批单》。
应严格掌握出差天数,参加上级局安排的各类培训会议的天数应与会议通知一致,如超过需按出差审批权限报县局相关领导审批。
2.出差完毕后,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按出差起止路线、时间顺序整理好有效票据,出差人在票据上签名,将报销差旅费有关的票据粘贴在报销单后,并附《出差审批单》,经财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列支。
3.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出差、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证。
4.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应附主办单位通知。
5.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被上级局抽调,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被抽调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列支,不得再报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6.凡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当日往来的或上级局临时会议、培训、抽调等由上级局统一结算的附通知依据的除外)。
7.出差期间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经县局领导批准,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8.出差途中就餐费个人自理。
9.出差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1)住宿费:须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住宿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6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外每人每天150元以下。
(2)交通费: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此补助不含在公杂费以内);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凭据报销。(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在公杂费以内,不另行报销) 。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15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50元,不再另行报销各类途中餐费;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2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30元;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公杂费。
10.原《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宁国税发[2015]4号文)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
接待前应办理《接待审批单》,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由科室分管领导或挂点分局的局领导审批。
接待费采取“一次一单”和“一单一结”的制度。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各科室、分局安排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办法》,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与范围。来宾需宴请的,每批(次)客人只能安排迎、送两餐,其余均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应从严控制,凡就餐客人在5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就餐客人在5人以下的,陪餐人员不超过2人.
接待费报销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接待审批单和接待费用结算清单(接待水单交办公室留存),经财务审核后(凡超出接待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票据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严格控制外地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三)会议费
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培训由主办科室事先填写《会议审批单》,报经县局局长批准。
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会议审批表》、会议或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签到表、会议或培训通知,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凡超出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四)车辆费用
按照“有利工作、降低能耗、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三费”定额管理办法。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将所有公务车辆的“三费”定额标准、“三费”使用情况、出车情况、行驶公里数、维修项目等在网络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车辆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由驾驶员拟出修配项目清单,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公务车辆必须到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修理点维修、保养。超过1000元的维修要采取到维修点询价方式确定具体维修点。
特殊情况需要到外地维修的车辆,应说明原因,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
车辆整修后事先由驾驶员测试、验收合格且在厂家的维修结算清单(应盖厂家公章)上签名。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在取得的正式发票上签名。
修理修配费,应坚持“一事一车一单”,办公室应按月及时结算维修费,严格审核并按车辆登记,按月按车一律凭正式的修理费发票及经办人确认的维修清单按规定程序报销。
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附《车辆维修审批单》和修理修配费用结算清单(按次超过1000元的维修费应附询价单),经财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若有特殊原因超标,必须报局长审批)。
2.燃料费
县局机关和各分局车辆应使用ic卡加油,因特殊情况以现金加油的须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并附《出车审批单》才能报销。
3.过路过桥费
报销过桥过路费用时,驾驶员应按时间顺序、起止地点填好《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下面按时间顺序粘贴过路、过桥、停车、高速公路费的有效票据、在票据上逐份签名,并附《出车审批单》。
4.车辆保险
按省局有关框架协议规定,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5.驾驶员报销车辆杂费坚持“一事一单”。
6.本局以外的车辆“三费”开支必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五)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固定资产和大宗印刷等日常费用
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均应由办公室统一经办购置。
办公室应做好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的领、用、存工作,做到手续完备,统一领用,统一发放。
购置时由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县局领导或县局局长批准后才能购买。
购置固定资产、批量采购物品或大宗印刷时,应分别填制《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验收单》。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将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投标单位的采购公示、合同签订等所有文书资料都要整理齐全作为附件。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500元以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节俭意识,节约办公大楼的用电、用水,节约通讯费用。办公室应定期做好办公楼、宿舍楼和承租部分等相关单位运营用水、用电的抄表计费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收缴水电费和租赁费。
(六) 修缮费用
凡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零星项目的修缮等,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应附编制预算、施工方案、图纸、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和公示情况、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报财务审核无误,按规定程序审批。修缮费支付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七)各类津贴补贴
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规定的标准发放。
(八)协税护税费、赞助费、慰问费等
该类费用均应按规定程序事先审批,1000元以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到有关单位账户,并须取得对方单位合法票据。
(九)公务借款
严格控制公务借款,凡公务借款必须填好《公务借款凭据》,由财务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借,出差完成后七日内结算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因临时公务活动需要借款,公务完毕即行结算。
驾驶员若借款作为过路过桥及高速公路费的周转金,必须在借款的当月底结算。
(十)其他费用
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费用报销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十一)以上各项开支应按规定进行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克州地方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严肃财经纪律,合理有效控制经费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地税系统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自治区地税系统会计核算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关于财务管理的“一个意见,两个办法”)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克州地税局机关十个方面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于每年8月,按照编制人员的实有数完成次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按照上级核拨经费的预算项目使用资金,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的,列明预算项目、用途和金额,报请局党组会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预算计划的执行。每年初根据上级核拨全年预算数额,以11个月为基数,按季分月编制预算执行计划,原则上保证人员和固定公用的经费支出。
第三章 会议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会前预算。系统会议由办公室提前五天做出预算,专业性会议由承办科室提前三天做出预算。会议预算清单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办公室按审批预算分别安排会务和食宿。会议期间如需要接待,则按照《克州地方税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最后的票据经审核后领导签字方可予以报销。
第六条 努力压缩各类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节省会议经费。
第七条 各类会议及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把会议及培训班的各项开支签单报财务室审核。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差旅费按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字[2015]148号《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调整《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函[2015]20号《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克地税办函[2015]173号《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和2015年第3期局长办公会会议记录执行。
第九条 汽车驾驶员到克州以外的地州及所属县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0元(每人每天)
第十条 结合克州的实际,州本局、阿图什市地税局、阿克陶县地税局、乌恰县地税局、口岸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含汽车驾驶员)到本单位以外的县市(含喀什)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州局至阿图什市地税局之间不执行差旅费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出差人员到克州以外的地州及所属县市和自治区出差,参加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只发放来回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为了节省出差路途耗时,提高工作效率,在新疆境内出差,乘坐单程飞机票价6折以内(含6折)可以实报实销,疆外出差遵照区局的统一安排执行。
第五章 接待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局机关一切对内对外接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克州地方税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接待的票据须经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支付。
第六章 水电费开支管理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办公楼自来水管线的畅通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做到节约用水,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节约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尽量减少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下班离开办公室要关闭所有电源。
第十六条 所有水费、电费票据经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字后,予以支付。
第七章 办公费开支的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各科室根据日常办公用品的需要,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审批表》,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总务人员根据审批单,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询价采购,做到货比三家,价格合理,保质保量,对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用品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办公用品,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报刊杂志的订阅工作,每年11月前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征订相关业务报刊、根据当地党政机关要求征订党报、党刊、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征订相关报刊。
第八章交通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本单位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燃料费支出的管理。车辆油耗实行单车核算,由车辆管-理-员根据每辆车的运行状况核定百公里油耗上限,车辆外出前,由因公务外出科室(人)提出申请,车辆管-理-员填写《派车单》,以派车单和预计里程数为依据计算车辆油耗。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出差途中加油的,应按派车单上的里程和车型核算加油。
第二十一条 车辆保险费支出的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将车辆保险的时间、金额和公司名称做一明确统计,年初报财务部门便于预算的编制,车辆保险到期前3-5日将车辆保险通知单报财务室做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费支出的管理。车辆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制度,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签字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车辆需在外地维修或者途中损坏无法到达指定维修点维修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
第九章 其他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无偿援助、赠送、各类捐款、赞助,有文件的按文件执行,其余的原则不予支付,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州局机关党委、工会等)提出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节日期间和局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所需经费,由主管和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详细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方可拨出经费。
第二十五条 福利费的开支,机关工会提出详细方案,在不违反津补贴规定的前提下,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章 货币资金、各项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公发生的暂借款,应填写借款单,经领导签字,方可借款。并于公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账结清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公-款私借,对于发生的有关往来帐款及时进行清理,年内一般不留余额。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清理的,报账人员应作以说明。
第十一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一律纳入局机关财务管理,将税后收入于每季终了6日内上缴计财科,由计财科统一上缴区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州局机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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