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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务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日常经费管理工作,推进建设节约型机关,参照市局机关财务报销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财务报销制度如下:
一、每项经济业务活动涉及到财务报销的事宜,都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坚持“先预算审批、后节约用款”的原则,同时坚持“一事一单”制度。
二、索取正式发票时,年月日、项目名称、内容等各要素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填制齐全,字迹清楚,不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要相符,要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应与经济业务相同,发票用户名称、印章和转账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相一致,不一致的由与发票印章名称相同的单位出具证明。严禁不合法票据列支经费。
三、经济活动结束后,经办人收集整理所有的有效票据,严格按照财务报销的各项规程,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领款应由领款人亲自签章,若代领则由代领款人签名并负全责。除按规定科目使用现金外,超过1000元的项目不得以现金列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开支超过1000元的项目,无法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的,事前事后都需经县局局长批准。
四、基层分局费用报销规定
办公费在每人每月15元内据实报销,每月报销一次,一般不累计使用(复印纸、笔记本、茶叶等经县局局务会议确定的大项物品向办公室领取)。下乡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依据《下乡审批单》每月结报一次。机动车“三费”定额包干,其中修理费和汽油费由县局转帐支付,过桥过路费每月结报一次,并附《出车审批单》。
五、原始凭证支付的审批程序
1.经办人。2.证明人(证明或验收,一般为部门负责人)。3.审核人(财务负责人或经费会计审核支出内容和凭证的合法性)。4.审批人(按审批权限设定)。5.出纳(审核报销手续完备性,付款、登账)。提交报销的每一原始凭证至少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等4人以上的签字,方能报销。
六、经费审批权限
日常经费支出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审批,3000元至10000元由分管财务的县局领导和县局局长会签,10000元以上由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
七、财务报销规程
(一)出差费用
1.各科室、分局人员公务出差前必须办理《出差审批单》,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应事先报分管本科室或挂点本分局的局领导审批;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外的学习、培训和上级抽调等应事先报县局局长审批。有公务派车的须按规定程序填制《出车审批单》。
应严格掌握出差天数,参加上级局安排的各类培训会议的天数应与会议通知一致,如超过需按出差审批权限报县局相关领导审批。
2.出差完毕后,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按出差起止路线、时间顺序整理好有效票据,出差人在票据上签名,将报销差旅费有关的票据粘贴在报销单后,并附《出差审批单》,经财务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列支。
3.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出差、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证。
4.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应附主办单位通知。
5.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被上级局抽调,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或被抽调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列支,不得再报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6.凡没有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公杂费(当日往来的或上级局临时会议、培训、抽调等由上级局统一结算的附通知依据的除外)。
7.出差期间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经县局领导批准,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8.出差途中就餐费个人自理。
9.出差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1)住宿费:须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三明市辖区范围内住宿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6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外每人每天150元以下。
(2)交通费: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此补助不含在公杂费以内);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县局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凭据报销。(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在公杂费以内,不另行报销) 。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15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50元,不再另行报销各类途中餐费;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内每人每天20元,三明市辖区范围之外每人每天30元;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在省内本系统内出差的除在途期间外不得报销公杂费。
10.原《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宁国税发[2015]4号文)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
接待前应办理《接待审批单》,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由科室分管领导或挂点分局的局领导审批。
接待费采取“一次一单”和“一单一结”的制度。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各科室、分局安排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宁化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待办法》,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与范围。来宾需宴请的,每批(次)客人只能安排迎、送两餐,其余均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应从严控制,凡就餐客人在5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就餐客人在5人以下的,陪餐人员不超过2人.
接待费报销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接待审批单和接待费用结算清单(接待水单交办公室留存),经财务审核后(凡超出接待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票据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严格控制外地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三)会议费
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培训由主办科室事先填写《会议审批单》,报经县局局长批准。
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的招待费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填好《费用报销单》,粘贴好正式发票,附《会议审批表》、会议或培训费用结算清单、签到表、会议或培训通知,经财务审核无误后(凡超出标准予以剔除),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四)车辆费用
按照“有利工作、降低能耗、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实行“三费”定额管理办法。车辆管理部门定期将所有公务车辆的“三费”定额标准、“三费”使用情况、出车情况、行驶公里数、维修项目等在网络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车辆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由驾驶员拟出修配项目清单,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公务车辆必须到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修理点维修、保养。超过1000元的维修要采取到维修点询价方式确定具体维修点。
特殊情况需要到外地维修的车辆,应说明原因,事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报办公室审核、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县局局长审批。
车辆整修后事先由驾驶员测试、验收合格且在厂家的维修结算清单(应盖厂家公章)上签名。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在取得的正式发票上签名。
修理修配费,应坚持“一事一车一单”,办公室应按月及时结算维修费,严格审核并按车辆登记,按月按车一律凭正式的修理费发票及经办人确认的维修清单按规定程序报销。
报销修理修配费用时,应取得正式发票(发票内容须真实、完整),附《车辆维修审批单》和修理修配费用结算清单(按次超过1000元的维修费应附询价单),经财务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若有特殊原因超标,必须报局长审批)。
2.燃料费
县局机关和各分局车辆应使用ic卡加油,因特殊情况以现金加油的须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并附《出车审批单》才能报销。
3.过路过桥费
报销过桥过路费用时,驾驶员应按时间顺序、起止地点填好《费用报销单》,在报销单下面按时间顺序粘贴过路、过桥、停车、高速公路费的有效票据、在票据上逐份签名,并附《出车审批单》。
4.车辆保险
按省局有关框架协议规定,实行车辆统一保险制度。
5.驾驶员报销车辆杂费坚持“一事一单”。
6.本局以外的车辆“三费”开支必须经县局局长审批。
(五)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固定资产和大宗印刷等日常费用
各科室不得自行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均应由办公室统一经办购置。
办公室应做好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的领、用、存工作,做到手续完备,统一领用,统一发放。
购置时由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办公室的县局领导或县局局长批准后才能购买。
购置固定资产、批量采购物品或大宗印刷时,应分别填制《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和《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验收单》。属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同时将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投标单位的采购公示、合同签订等所有文书资料都要整理齐全作为附件。
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500元以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节俭意识,节约办公大楼的用电、用水,节约通讯费用。办公室应定期做好办公楼、宿舍楼和承租部分等相关单位运营用水、用电的抄表计费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收缴水电费和租赁费。
(六) 修缮费用
凡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零星项目的修缮等,报销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应附编制预算、施工方案、图纸、公开招标的会议记录和公示情况、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等资料。报财务审核无误,按规定程序审批。修缮费支付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七)各类津贴补贴
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和规定的标准发放。
(八)协税护税费、赞助费、慰问费等
该类费用均应按规定程序事先审批,1000元以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到有关单位账户,并须取得对方单位合法票据。
(九)公务借款
严格控制公务借款,凡公务借款必须填好《公务借款凭据》,由财务审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借,出差完成后七日内结算完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因临时公务活动需要借款,公务完毕即行结算。
驾驶员若借款作为过路过桥及高速公路费的周转金,必须在借款的当月底结算。
(十)其他费用
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费用报销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十一)以上各项开支应按规定进行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铜鼓县气象局财务报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气象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保证我局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发展后劲,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国家气象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资金、地方气象经费、人影经费、经营收入、预算外收入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严格财经纪律,不得随意扩大各项经费的列支范围、标准,要量入而出,统一安排。
三、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使用时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核算。所有资金一次性开支金额在一百元以下(含),由各股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告领导;一次性开支金额在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含)由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报告领导;一次性开支金额在伍百元以上叁仟元以下(含)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支。叁仟元以上由主要领导召集局务会成员开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执行,重大开支项目还须向上级汇报并通报全局。
四、所有资金的使用,先由报账员审核,再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借款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五、需报销的款项,必须是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的统一票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有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手续完备的原始单据(包括专用资金等),同时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如需入库还需验收人签字,方可报销。
六、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和管理。现金的使用只能用于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壹仟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七、差旅费开支,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1、要本着“必要、节约”的原则安排出差。出差前由股室负责人根据执行的任务以及所需的时间、地点、人数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出差,由主要领导批准。
2、出差人员回来后,原则上应在一星期内办理好差旅费结算。
3、出差或市城内办事,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
八、坚决杜绝白条子报销,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九、除差旅费外,原则上不借支。所有借支必须明确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差旅费借支一般不跨月,所有借支不得跨年度。
十、所有经费(含国家事业费、地方气象经费、预算外资金、经营性收入、现金支票、现金提取、支票转帐等)的转入、转出,必须报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十一、所有报销项目按省市局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由局务会根据我局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十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要严格把关,有责任、有权力拒付违规和手续不完备的各项开支,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行为,以及资金运用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三、职工调出本单位,应凭出纳人员开具的无借款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十四、每月月末前五天为财务结帐日,一般不办理任何报帐手续。出纳必须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规定。每月初报账员须统计好上月收入与支出总额,银行、现金余额,相关财务建议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
十五、办公日常用品统一由局务会确定的人员来采购,其它人员不得自行购买。特殊情况下,按第三条权限批准后购买,未经财务权限负责人同意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六、所有报支违反本规定的由本人工资支付。违反省市局财务制度和国家财务法规,受到处罚的,由责任人自我负担。财务人员违反规定,要加重处罚。
十七、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海盐县气象局财务审批报销制度
一、报销审批制度
1.各科室购买办公用品、业务材料、仪器设备需报经领导同意,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2.费用金额3000元以下,由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局务办公会议讨论同意,1万元以上由局务会议通过,并由局长签字可以支出。
3.局下属企业归局本级统一管理实行相同的审批制度。
二、经费支取报销制度
1.经办人所具凭证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时间、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合计金额、收款人、收款单位盖章。
2.报销顺序: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凭申请表经会计人员审核盖章,局领导审批,出纳予以办理支出。
三、现金支取制度
1.现金支取一般在1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支取超限额现金,由局领导从严控制。
2.现金支取以正规发票为准,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确需以“白条”支取,必须经会计稽核、领导同意,写明详细的缘由,方可报销。
四、支票领用制度:经办人领用支票,首先填写“支票领用单”,经领导签字,出纳开具并盖上支票专用章,最后由会计盖上法人代表章。
五、差旅费报销制度:开会出差需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未经批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返回后勤部10天内需结报。
六、医药费报销制度:必须持病历卡或中药处方单,经审阅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服务收入结报制度:创收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到财务处,将服务收入的到帐发票记帐联交出纳及时结帐,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上以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标注。
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财务报销制度
财务报销实行局长一支笔签字制度,所有支出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必须一个月内结算完毕。借用公-款由局长签字批准,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局长签字时间为每周五上午,财务科报销时间为每月10日-25日。
1. 办公用品购置
1.1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管理、发放。
1.2 各科站所需办公用品先拟定购置计划,报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购置或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购置。购置物品需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统一采购。
1.3 购置发票由经办人、办公室、局长签字后附带购货明细表及政府采购同意单报销。
1.4 办公用品由科站负责人签字领取,办公室做好登记,做到收发相符。
2. 招待费管理
2.1 来客招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负责登记、核定标准、统一安排和结算。
2.2 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尽量减少陪餐人数。
2.3 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业务需要招待上级有关领导的,须提前请示局长同意。
2.4 办公室对招待费用每月一结算,招待费发票由经办人、办公室、局长分别签字后附带派餐单报销。
3. 差旅费补助、交通票据
经局长同意到市外办理公务的,办公室做好登记,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3.1 市外出差就餐费自理的,凭就餐发票每人每天报销20元生活费,节者不补,超者自负。市外出差需要住宿的,局领导每天120元以下,一般工作人员每天80元以下。
3.2 车、船、飞机票据按往返途中实际发生数额报销。
3.3 市内、外乘坐公共汽车公务出差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办公室登记。需租车出差的,填制派车单,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使用办公车辆市外出差的,由局长批准,办公室登记、安排。
3.4 市外出差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
3.5 差旅费单据由出差人、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局长签字后报销。
4. 车辆购油、装饰、维修
4.1 车辆用油的购置、发放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4.2 车辆装饰、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填写政府定点维修单,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到定点装饰、维修厂家装饰维修。
4.3 结算单据由经办人、司机、办公室、局长签字附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明细单报销。
5. 材料打印
5.1 材料打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到市政府定点采购单位打印。
5.2 各科站需要外出打印材料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审批单,写明需打印数量、名称,经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安排打印。
5.3 打印费结算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局长签字后附带打印明细单、审批单报销。
5.4 本局出图机、打印机、复印机由政务大厅统一管理,各科站、所、出图打印、复印,由政务大 24
6. 水、电、电话费结算
水、电和办公电话费用由办公室协同财务科按月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结算费用情况及时汇报局长。
6.1 办公用电。以科站为单位由科站负责人负责,做到人走电停(包括电灯、风扇、空调、热水器等)。
6.2 家庭用水、用电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6.3 办公电话费用实行包干制,办公室按月查询,年底统 算,节余不奖,超支自理。每月办公电话包干费(包括基本月租费)为:局长室150元,办公室360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地租征收办公室、执法大队每机200元,其他科室150元。下达会议通知由办公室登记,另行计算。
7. 公共设施维修
7.1 公共设施维修由办公室汇报局长同意后统一安排。
7.2 办公室做好登记,填写维修单,注明维修设施名称、原因和经办人。
7.3 家庭设施维修范围:单位统一配置的水、电、暖固定设施。
7.4 结算单据由经办人、办公室、局长签字后报销。维修费用赊欠的,每月一次结算。
8. 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9. 每月底财务科、办公室按各自职责范围向局长汇报当月经费开支情况。
10. 基层所(分局)的财务报销,按《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经费报销办法(试行)》办理。
11. 其它未尽事宜在今后工作中补充完善。
赤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报销制度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当前我局财务管理工作新形势,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类
1、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由经办(申请)科室提出采购计划,报财务科,财务科统一向局领导提供建议方案,经批准后由财务科汇同办公室进行采购,申请科室验收后由该科室经办人员、科长签字;财务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核报。
2、日常使用的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后分发,此类用品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作为经办人,经财务科长审核后,再由分管领导核销。
二、差旅费
1、外出公差差旅费由财务科长审核后,分管领导核报;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2、外出产生的接待工作经请示主要领导后进行,费用由财务科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销;一次壹仟元(1000.00)
以上的报主要领导签字报销。
3、外出提倡节俭用餐,按规定标准,产生的生活费由财务科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字报销;一次壹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签字报销。
4、机关接待按市局的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在食堂接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安排的,须经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安排,涉及的费用由经办人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销。接待费一千元以内由分管领导签批,超过一千元由主要领导签批。
5、外出学习培训,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一律不报销误餐补贴。
6、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支出。
三、项目资金
1、我局作为业主与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由主管科室经办人、主管科室科长和财务科共同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费用需经主管科室经办人、主管科室科长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付款。伍仟(5000.00)元以上的同时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付款。
2、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按基建拨款程序办理。
3征地款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付款。
4、渔塘坡、石柱山安置点项目收尾工程,由分管领导审查报主要领导批准拨付。
5、项目评审费一律先由分管科室负责人在财务科借款,款项支付后在十天内完成借款冲销手续。
四、对各乡镇所工作经费及机关奖励
按局党组会决定,经财务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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