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单位:北京盈科(无锡)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定 郝孝伟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就各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或草拟各类一般性民事、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3、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4、协助甲方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5、优先代理甲方参加各方面的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三、乙方提供甲方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甲方不属于法律上的问题,法律顾问不予过问。
四、乙方受聘后,法律顾问应不定期地去甲方了解有关法律事务情况,必要时可列席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甲方认为有需要与乙方商讨有关法律事务可随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及时参与商讨。
五、根据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
乙方在收到服务费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法定票据。
如甲方发生重大项目建设、公司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应与乙方另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如发生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需要诉讼或仲裁的,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主协商收费。
六、本合同服务期限 年,自合同订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需续订合同,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另订顾问合同。
七、律师为甲方外出办案,以及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所发生食宿、交通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北京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
1188-2号润华国际大厦60
邮编: 邮编:214000
电话: 电话:1525167092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银行: 银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017-02-15 11:52 | #2楼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商务信函等;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6)处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
(1)采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列席甲方相关法律事务会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草拟、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审核、论证、谈判、签约等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各类合同的签订及有关活动提供律师见证;
(7)根据甲方的授权,以代理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等活动,收费方式参照“费用及支付方式”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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