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加强资金一体化运作,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货币资金管理,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管理。
2.2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银行结算办法》
4 部门职责
4.1本制度由计财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计财部。
4.2公司计财部统一管理所有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一旦发现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4.3预算内的支出项目由各一级部门总监和主管副总裁(总监)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预算外的支出项目由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审批权限审批(资金审批权限审批表见附件)。
5 内容
5.1现金管理
5.1.1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银行结算办法。公司加强对现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制度,及时将超过限额10,000元的现金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私设小金库。
5.1.2提取或送存现金超过50,000元时必须两人同行,数额超过10,000元时必须专车接送,司机不得离车。出纳在办理银行结算时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项以防丢失被盗。
5.1.3会计、出纳人员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计财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
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支票、空白收据和其他收付凭证。支票等票据与财务印鉴分别由出纳和计财部经理(或指定人员)保管。
5.1.4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500元的业务,采用网银、及其他转账方式结算,不准以现金方式结算。
5.1.5现金的收付凭证,除由经办人签字外,还应由本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授权人签字方可有效。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要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5.1.6现金收入的管理
5.1.6.1现金收入业务,出纳清点现金后,开出收据或发票,在收据或发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章上日期为即日日期)或发票专用章。出纳员将现金存入银行后将存款回单交会计人员编制记账凭证。
5.1.7现金支出的管理
5.1.7.1任何一项现金付款的业务都要需有原始发票或公司内部支付凭单,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签章后,由计财部会计复核,出纳在“支出证明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章上日期为即日日期)并支付款项。此条款适用于各部门内勤。
5.1.7.2现金支出的范围如下:
(1)工资、津贴及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3)抚恤金、退休金、离职费、丧葬费、各种劳保福利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向个人收购其它物资的价款等;
(6)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5.1.8公司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5.1.9现金保管。现金应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由出纳随身携带。
5.1.10现金盘点。每月月末出纳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填写“现金盘点表”,对库存的现金进行盘点,盘点由非出纳人员监盘,并由出纳人员、监盘人员及财务经理在“现金盘点表”共同签字。查明现金溢、缺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5.2银行存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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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公司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和财务POS结算外,其它收付款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5.2.2银行账户管理
5.2.2.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5.2.2.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公司各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账号。
5.2.2.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计财部经理(或指定人员)保管,不允许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2.3银行存款发生收入业务时,由财务人员填制“回款传达通知单”给销售中心,经销售中心确认后,财务人员制作收款凭证,进行收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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