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7]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保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
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
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
的认定
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
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
回
二.缴费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
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
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
4.集体补助
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
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银行报盘
三.待遇发放科
主要职责: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
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
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
5.待遇补发与追回
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银行报盘
四.基金管理科
主要职责:1.缴费数据银行回盘
2待遇发放数据银行回盘
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局
第五条 乡镇(办)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城乡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
具体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管理
第七条 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要把45—59周岁的城乡居民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引导,搞好发动,力争做到人人参保。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将有关材料和表格报乡镇(办)劳保所审核。
第八条 乡镇(办)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将参保人员的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 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暂由乡镇(办)社区集中收缴,
并及时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待条件具备时,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及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补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内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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