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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8 11:03:0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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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提高学校工作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1

  根据《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

  ①事假 ②病假 ③婚假 ④产假 ⑤探亲假 ⑥丧假 ⑦其他

  二、请假期限

  1、丧假为10天,婚假、探亲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

  2、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3、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①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②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怀孕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25天;③怀孕3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42天。

  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4、病假每次最长限批一个月(30天)。

  三、批假权限

  1、请假7天(含7天)以下,由学校校长批准(小学由中心学校校长批准,下同)。

  2、请假7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请假条件

  1、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请婚假,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2、请产假须提供《海南省居民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增加3个月产假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请病假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门诊治疗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手册和医院配药缴费发票。

  (2)住院治疗提供:住院疾病证明、病历卡和住院缴费发票。

  4、45岁(含45岁)以下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万宁市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证》,若“三查证”注明“无环有孕”字样,须再提供市计生部门出具的“第一孩怀孕”证明;超过45周岁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5、请事假,一个学期严格控制2次以内,育龄妇女教职工连续请第二次假,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

  五、请假程序

  1、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2、学校领导审核,村小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审核后再交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时间。

  3、报市教育局人事股审核。

  4、最后分管副局长审批。

  5、局人事股核实出具“请假通知书”交学校存档。

  六、请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发放标准

  (一)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病假、事假绩效发放标准

  病假、事假的人员当月累计满1周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计),病假、事假累计达一个月的,停发一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5计算);请产假的人员,产假期间按照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发放。

  七、有关要求

  1、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杜绝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现象。

  2、各学校(幼儿园)校长(负责人)为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若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擅自聘用他人顶岗、越权批假、离开岗位不办理请假手续等现象,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3、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工作,并报学校销假。

  5、本规定由万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6、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2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提高学校工作效益,根据上级人事管理有关精神,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饶县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健全教职工请销假规章制度

  全县中小学校应实行教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严格履行事前事后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面写请假条(突发情况可以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假条),由本人逐级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准假而不到学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各学校如擅自越权审批各种假期,则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教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事假审批程序。中小学校长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出县以外学习等活动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教职工个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20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超过20天但不足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教体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45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6个月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45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教职工一次性请假20天以上的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股备案,再由局人事股开出教职工请假通知至学校和教育核算站,并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和学校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

  (二)病假审批程序。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1个月以内的,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次性请病假1个月(含)以上不足6个月的,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体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45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一次性请病假6个月(含)以上的,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45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1个月(含)以上的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股备案,再由局人事股开出教职工请假通知至学校和教育核算站,并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和学校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

  (一)教职工请事假管理。教职工事假期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下(含20天)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 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本工资与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21.75天)。

  3.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4.函授、自学考试等按请公事假执行,工资待遇照发,但不报销旅差费。

  5.无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学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工资200元,连续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按程序作辞退处理。

  (二)教职工请病假管理。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三)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管理。

  1.婚假:教职工婚假为3天。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2.产假:

  (1)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符合计生规定)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正常分娩者产假为158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含剖腹产)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可享受15天护理假。教职工产假及陪护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2)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25天(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42天(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女教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教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3.丧假:教职工与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享受丧假7天,其他亲属死亡享受丧假1—3天。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四、建立教师病退制度

  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符合办理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病退,病退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时间计算方法

  事假时间按实际占用工作日累计计算。短期病假(单次30天内)时间按实际占用工作日累计计算,长期病假(单次30天及以上)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含节假日、休息日)。婚假、丧假、产假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含节假日、休息日)。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若与本制度有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3

  一、各学校要根据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核,建立健全考勤考绩制度和资料台帐,定期公布考勤考绩情况。教职工要自觉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范围包括婚假、产假、病假、丧假、事假、公假等(一个学期事假不超过3天)。具体假期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并安排好课务、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教职工个人请假离校参加教学研究、学术研讨等活动,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教科研主管机构的正式文件、主办方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需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本人病历和病假条等材料。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先电话报告,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请假时间在1周(连续计算)以内的,由学校审批,7—15天的需经学校领导班子会办研究批准,超过15天及以上的,个人须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会办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准备案(病假的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精神病、癌症患者的除外)。校级干部请假按《关于重申校级干部请假有关规定的通知》(都教办〔2010〕6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在外私自代(兼)课或从事与请假事由不一致工作的,一经查实,作旷职处理。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其离岗和超假时间按旷职处理。对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按《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请假制度执行不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越权审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相关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按规定程序履行批假手续的病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按照病假工资计发的'办法执行,即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龄满10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龄满20年的,按90%计发。

  病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其中:一学期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本学期奖励性绩效考核;一年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奖励性绩效考核(国家规定享受的工休假除外)。

  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称号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精神病患者及癌症病人的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六、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的要求,规范教职工的请假行为,建立健全人事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在编不在岗人员。对新出现的在编不在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全面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的通知》(都教发[2007]127号)和《关于重申严肃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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