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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师请假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委)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委)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期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之内。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一、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中断学习者,必须事先到所在学院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研究生请假手续:
1.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一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2.请事假,有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导师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主管院长批准,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5天。
3.凡因病或因事请假的研究生假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因病请假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由研究生院院长根据原请假单审批。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延长学习期限。
四、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满一年但仍不能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陕西省教师请假制度
陕西省教师请假制度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有事请假必须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后经批准方可离校。
3、有病请假应有医生证明,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行请假手续,并补医生证明。
4、上班时间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一课内的可向办公室负责人说明原因。一课时以上的应向值日领导请假。
5、对“出全勤、争满点”的教师,持设立“全勤满点奖”给予适当奖励,有关细则见附件:
附:关于“出满勤,争满点”的奖励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真正把我校办成社会信誉好、教育质量高的现代化一流窗口学校,认真落实服务与报酬挂钩、贡献与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则。为鼓励教职工出全勤、争满点,特设全勤满点奖。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全勤奖:
1、全勤概念:本月无请假(含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无旷职现象。
2、金额标准:每月四十元整。
3、计发标准:
①、全勤奖励四十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两天的除不得全勤奖外,还要减发考核奖(每天二十元)
③、病假每天少奖十元,直至不奖,若超过四天的每天减发考核奖十元。
④、离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一月内不超过二次奖四十元,超过二次每多一次少奖励5元,直至不奖。
说明:哺乳期按规定离岗,月得全勤奖25元,因其他原因离岗、按上述标准奖励。
⑤、婚假、丧假参照病假计发(丧假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处理)。
⑥、产假:按计生委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发全勤奖,超过假期,按病假处理。“人流”、“上环”等按病假处理。
⑦、旷职:一经发现旷职(旷课)现象,经核实无误,不发当月全勤奖四十元;视其情节,还须扣年终奖,金额与幅度由校行政研究决定。
⑧、外出参加大专本科学习,提高自己的学历者,需要安排代课的,参照病假标准奖励;不需代课、主动调上的,可以按全勤计算。请事假,课自己主动调上者,可以参照病假标准奖励。
二、满点奖:
1、标准:十元。
2、满点概念:本月中全勤且无一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
三、具体规定:
1、全勤奖、全勤满点奖发放时间:次月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请假人提出书面请假条(病假的附医生证明书),由校长室批准,并做好记载。
3、离岗由离岗人提出口头申请,由行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载。
4、次月初由教导处汇总统计,并公布于众,接受教职工监督。
5、次月上旬由财务处统计核算发放。
6、各位教师必须认真如实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写,室长把关,若发现弄虚作假,查实后扣除全室人员本月全勤奖。
7、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例,经校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费来源:学校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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