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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旅游局拟对外发布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审查,内容是否宜于公开发布的审查。
第三条信息发布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产生和提供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若不能确定能否发布,提交局保密委成员会议审查决定。审查记录应由公开发布单位保密办保存备查。
第五条拟公开发布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部门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国家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局保密委按国家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未经审查、审批,公开发布了不应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等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等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等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审查审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因为没有及时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奖励。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保密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年11月7日起施行。
华安县旅游局保密制度
1、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2、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秘密事项。
3、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或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4、不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存放密件,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由本人对该密件的保密负责。
5、不在未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上谈论秘密事项,不用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信息。
6、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印、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复印件应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绝密件不得复印。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8、不在参加涉外活动和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计算机房和打印室,非工作需要,外人不得入内。
10、文件下发之前,知情者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文件销毁按有关规定定点集中销毁,并由两名以上人员监督销毁全过程。
罗平县旅游局保密工作制度
1、全局职工必须自觉学习、贯彻和执行《保密法》,保密法规、规章。
2、严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纪律》,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3、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4、严格执行密件管理制度、会议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保密制度。
5、严格执行保密机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保管。
6、不准在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传真、网络时涉及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7、在使用传真电报进行公务活动时,一定要机密分开,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密件报送保密局密传。
8、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话题。
9、不得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涉及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10、不得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11在旅游者面前,不谈论内部情况;在涉外场合,不携带内部文件;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接待旅游者的情况。
12、如出现失密现象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13、违反本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泄密者,视情节轻重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泄露单位秘密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罚。
14、对特殊岗位实行保密责任制和保密承诺制,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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