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爆破物品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 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 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 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公司爆炸物品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炸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内外所有工程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及其使用的委外协作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公司主管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使用的单位主管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检部门、公安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应该接受地方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二章 仓库区域规划
第七条: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择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八条: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的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既便于施工生产,又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建在城镇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其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不应布置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段,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不应使用无关人员和货物流通过仓库区。
第九条: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技术部门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然后由公安部门配合安检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将相关手续送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毕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如施工需要修建临时仓库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十条: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仓库区内各危险等级库房应该分别建造,库区内部各危险等级库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不宜长面积相对布置,存药量较大时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应该根据危险等级及储存两分别计算。
(2)仓库值班室设置宜充分利用天然屏障,布置在安全地带,独立设置,应偏离爆破器材库轴线,其角度不宜小于70度,值班室距各危险
等级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应保持视线良好。
(3)库房严禁设辅助用房,应为单层建筑,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取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厚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库房门应为二层且向外开启,外门应为铁包皮裹的耐火门,里层为铁栅门和金属网实,不应设置门槛。窗内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栏杆或金属防护网。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4)库区周边应设置刺铁丝网或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房墙面不应小于5米,高度不应低于2米,墙顶应设置防攀越措施,库房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枯草,易燃物,围墙外15米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和竹林。
(5)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应小于小于10欧姆。库房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区需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禁止电气线路跨越各危险等级库房。各危险等级库房的照明应采用室外投光灯。库区值班室按照明一般电气场所设计。
(6)库区内严禁一切烟火。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渠,防火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宜小于10米,沟渠宽1米至3米深1米。仓库区内应配置适当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灭火器配备应执行GB40的各项规定。仓库区宜设置消防水池,存水池容量不小于15立方。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
第十一条:购买爆破器材由物资部门负责,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在购买前物资部门按照计划签定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爆破物品购买证,”然后到有“爆破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破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购买后应及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十二条:爆破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并选派熟悉所运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运输爆炸物品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破物品运输证”。跨越省、市、区运材时应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三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保证车况的良好高帮汽车,符合安全规定。运输时应加盖棚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危险品警示标志。车厢底部及车厢内侧应垫设木板或地垫防潮。装载车辆时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运输,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装卸、倒运爆破物品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仍、摔、砸、拖、拉、倒放等。
第十五条:运输应在白天按照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与与人员稠密区并设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存储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必须存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设)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七条:严禁随意存放爆破物品,严禁非法设立临时存放点、如果施工需要,确需设立临时存放点的,应由安全部门主办,公安协办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观负责人等书面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报铁路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发放给委外协作队或个人保存。
第十八条:必须严格建立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照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务相符。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从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湿度控制在15~30度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爆破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一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存放雷管必须铺设木板铺地毯,堆码整齐,不准超量。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盗、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员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主要负责:
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是:
(1)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账务相符。
(4)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措施。
(5)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首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
领导。
(6)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主要负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负责是: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种、火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3、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险,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三)材料室主管主要负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实施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3、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房雷击装置的检测,以及其它设施的完好率,有效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收集整理爆炸物品使用使用过程中(包括购买、储存领发、清退等环节)情况,帐务、登记材料建档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交公安部门长期保存。
5、负责爆破物品库人员的日常教育和业务工作。
6、每周对爆破物品库安全和日清月结帐务检查不少于1~2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每个爆炸物品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看守仓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逻。看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六条:爆炸物品仓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用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二十七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当认真清点登记,由告诉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氢弹、实施方案一起上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所在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公司公安部门备案后方案实施。销毁工作应当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当安检、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实施,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二十八条:积压的爆破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私存、以物议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 按原供应渠道返回供应单位。
(二) 按照规定销毁。
(三)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
安机关同意,在路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却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应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严禁将爆炸物品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配属施工单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人员将原始资料移交公安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