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范员工离职办理程序,应制定规范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篇1
员工的离职包括辞退、主动辞职、合同终止等。
辞退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由学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辞退审批权限
辞退二级正职及以上管理员工,由院级领导审核,董事长批准,辞退二级副职及以下员工,由对应的一级管理员工审批,人事处执行。
2、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应根据辞退审批权限,由人事处开具,并送达被辞退员工本人。严禁用人部门擅自做出辞退通知(决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员工严重违反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其达到辞退规定条件的,可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得给予经济补偿,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责任。
4、辞退员工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员工。
5、被辞退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好工作、资产的移交,并办理离职手续。
一、员工辞职
1、员工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由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员工辞职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正式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7天书面通知学校,并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岗,否则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或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者视为员工自动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3、员工辞职审批权限,参照辞退审批权限执行。
4、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人事处应及时通知员工其工作移交对象、最后工作时间等事宜。对于优秀的员工,学校应主动挽留。
二、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资双方中有一方无意续签合同,使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2学校或员工无意续签合同的,均须从合同自然终止之日起提前30天,填写《自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传达给对方。
3、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学校通知的时间内,作好各项移交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一级管理员工离职,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员工离职,人事处须安排人员与其进行面谈,并填写《离职员工面谈记录表》。
员工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人事处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三、离职程序
1、 获准离职的员工,必须在人事处与原工作部门的协助下,按《员工离职审批表》所列内容,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2、 移交工作清单(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事项或物品):
A、工作(包含已完成但未汇报的工作、已安排但还未完成的工作,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B、公共资源(如客户资源、政府关系、供应商信息等);
C、学校的文件资料(包含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D、工作资料(包括《员工手册》、《企业文化手册》、公章等);
E、个人持有的学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F、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办公柜、宿舍);
G、学校分配使用的车辆、宿舍;
H、其他属于学校的财物。
3、 移交工作需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完成,且接交人、监交人不得为同一员工。其中接交人由离职员工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监交人原则上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直接担任。
4、 离职员工在办理完所有移交工作后由人事处审核考勤,离职员工凭《员工离职审批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5、人事处可根据员工的要求,为其出具客观、真实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履历、绩效水平、工作时间等内容)。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员工辞职申请》、《自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离职员工面谈记录表》、《员工离职移交表》、《离职员工工资结算通知单》、《员工离职(工作)证明》等资料,应纳入员工档案。
四、财务结算
1、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即学校规定员工必须办理完毕工作移交的日期。
2、员工离职当月的基本社会保险由公司代扣代缴。非特殊情况,从次月起停止为其购买基本社会保险。
3、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A、应付未付的工资、奖金;
B、学校应付给员工的其他款项。
4、离职员工个人承担的款项:
A、员工应付而未付的借款、罚金;
B、员工因工作失误等,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C、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易耗品除外)损坏、遗失的赔偿;
D、其他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款项。
5、离职员工个人承担的款项,可在员工结算款项中代扣。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范离职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解雇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 员工辞职,试用期员工应提前5个工作日,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填写 《离职申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五条 合同期满后,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 请表》,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章解雇
第六条 解雇员工根据其原因可分为自动离职、辞退、开除和劳动合同终止4 种方式。
第七条 不按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自行离职的员工,按自动离职 处理。
第八条 员工若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必要时将 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3、提供虚假入职资料或有其他对公司有严重欺骗或欺诈行为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时,应提前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 同。
第五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条 员工离职审批权限,参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表》。
第十一条 员工离职申请获得批准后,人力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集团相关部门关闭 其信息系统权限。同时离职员工需按《离职交接单》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为离职完毕,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直接主管应指派承接人负责离职人员工作的移交;同时直接主管负有监 交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交接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1、各种公用印章、戳记;
2、现金、财务借款、票据、帐册、凭证;
3、各种图书、规章制度、文书、档案等资料;
4、办公系统上未尽事项、重要经营资料;
5、电脑系统、硬件的完整性以及各系统帐户的密码;
6、待办或未了的与本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
7、系统管理员离职时还必须与集团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接。交接时应包括:
(1)电脑资料(书籍、光盘)
(2)服务器超级用户密码
(3)各应用系统(含服务器)的完整性。
8、个别岗位需经过特别培训方能上岗的,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内容必须包括离职者对交接人的培训,如系统管理员等; 9、各种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客户关系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离职需经集团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工作交接双方应认真办理交接事项,如因离职工作交接疏忽给公司带来 损失,追究交接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责任。若因此使公司遭受损失,则由责任人负责追讨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手续未办理清楚者,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时,当事人应当配合人事部门联络担保人。
第六章离职结算
第十七条 离职员工工资结算至考勤截止日(事实离职日),如有迟到、旷工等考 勤异常行为仍需按照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离职,若存在以下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1、员工若即辞即离,需要承担1个月全额薪资的即辞即离费用;
2、员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应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3、因员工行为给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原则上,必须在考勤截止日期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特殊情况可在 工作交接清楚条件下适当延迟全部交接截止时间,以双方约定期限为准,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自动离职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7 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放弃当月工资计。
第二十一条 员工所有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原则上其结算工资将在公司正常 发放工资时统一发放。离职手续未清者,将暂停工资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管理部门。同 时启用新表格,旧表格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