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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财务管理制度_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01:46:25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制定规范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合作社(协会)〔以下简称合作社(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协会)的财务行为,管好用好“互助资金”,保证“互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关于开展建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合作社(协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借款管理,充分发挥“互助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完整;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合作社(协会)财务活动在理事长的负责下,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理事会的两名理事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办理日常财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社(协会)日常财务活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五条 合作社(协会)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六条 合作社(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向监事会、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合作社(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合作社(协会)的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互助资金”管理

  第八条 “互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员(会员)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第九条 “互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社员(会员)自有资金入社(会)缴款、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款、合作社(协会)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等。

  第十条 合作社(协会)资本金的筹资方式有:对绝对贫困户全部用财政扶贫资金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户按一定比例用财政扶贫资金部分资助;其他农户全部用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一条 社员(会员)退社(会)或被除名的,只退还个人用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资本金,同时,享有合作社(协会)结余的相应份额。社员(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 “互助资金”应存入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门“互助资金”账户。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为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存款,不得变成地下钱庄的资金,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得私分、平分。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使用方式是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借款对象只限于本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严禁对本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农户与“整乡推进”所扶持产业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营销等。

  “互助资金”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一次为1000元至50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使用费率可参照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合作社(协会)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互助资金”借款实行“五户联保”制,五户为一组,自愿结合,互相担保。五户中,最多只能3户有借款,还款后轮流借款。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应按照“户主申请、担保人签名、理事会审查批准、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具体程序由合作社(协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协会)必须严格把好借款条件关,坚决杜绝人情借款和以借谋私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合作社(协会)应按借款合同及时回收借款。对逾期借款,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同时,要及时将借款逾期情况报告监事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借款人无能力归还借款的,由担保人偿还;借款人或担保人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合作社(协会)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坏账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合作社(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的发放借款责任制度,加强借款发放各环节的控制,以降低借款风险。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协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社员(会员)借款、暂付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

  第二十二条 现金是指合作社(协会)的库存现金。合作社(协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协会)现金管理的实际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合作社(协会)存在当地金融机构的存款。合作社(协会)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社员(会员)借款是指按借款合同借给社员(会员)的款项。其管理按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暂付款是指合作社(协会)发生的临时待结算的应收、暂付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经办人员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所必需的零星小额借款等。

  暂付款必须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协会)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配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补记入账;对盘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账面价值注销。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其他收入入账。

  合作社(协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购置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款项,全部列报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合作社(协会)应付、应缴、暂存的各种款项,统称为暂存款。

  合作社(协会)应对暂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章 收入、费用、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协会)的收入包括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资金使用费收入是指合作社(协会)按借款合同向借款社员(会员)收取的资金使用费所形成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协会)除了资金使用费收入以外的存款利息收入、经费补助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协会)对资金使用费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不得填写白条收据;必须随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更不得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可统筹安排用于合作社(协会)的各项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协会)的费用是指合作社(协会)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包括管理人员误工补贴、社员(会员)补贴、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坏账损失、其他费用等,统称为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协会)对各项费用安排要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厉行节约,保证合作社(协会)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重大支出项目,应通过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列支报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协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费用的差额,包括集体资本、社员(会员)资本、固定基金、结余。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本是指合作社(协会)收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的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集体资本可用于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社员(会员)入社(会)。

  第三十五条 社员(会员)资本是指用集体资本对社员(会员)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以及社员(会员)用自有资金出资所形成的净资产。其管理按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指合作社(协会)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与固定资产同时增减变动,金额相等。

  第三十七条 结余是指合作社(协会)历年各项收入和各项费用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合作社(协会)的结余不得进行分配,全额结转下年使用,用于调剂年度之间的收支差额。

  第三十八条 社员(会员)资本和集体资本是合作社(协会)的资本金,是“互助资金”的基础,只能按规定的借款条件和借款程序用于社员(会员)借款,不得用于安排合作社(协会)的任何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临沂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