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团是指以表演、演示艺术为主体,多元化人员、机构共同组成的团体,是国内外文化传播的载体,是丰富全世界人民文化生活的重要组织。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艺术团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艺术团管理制度 篇1
一、艺术团成员要积极参与社区文体演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艺术团成员要服从文体艺术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
三、艺术团要宣传健康、文明、科学积极向上的内容,在不同时期结合当前形势,紧跟党中央的有关政策进行宣传。
四、不准参与或宣传低级和非法活动。
五、演出不得损坏群众利益。
六、艺术团成员要向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学习请教。
艺术团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组织构成
第一条 商学院学生会艺术团隶属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团委学生会,受其领导,对其负责。
第二条 艺术团内部组织构成: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分管舞蹈团、合唱团、话剧团),团员若干。
第三条 艺术团团长、分团长职责如下:
1.团长职责:定期召开团员大会,通报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广泛听取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领导团员积极参加排练、展演等活动,具体策划各项活动、安排及分配每次活动所需的各项工作;团长应当定期向院学生团委、学生会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积极听取团学领导对艺术团发展的建议。
2.分团长(3名)职责:协助团长完成和落实各项工作,具体分管负责本团工作,具体安排集体活动的时间、地点、细节等,安排新老团员的经验交流和技艺传授等工作。
第四条 艺术团团长、分团长任期均为一年。任期届满,表现优异、有意愿的干部可以参加下一届的艺术团干部竞选,可连选连任。干部在职期间,受党团等纪律处分、工作表现不好、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者,经学生会常委会集体决定,可免除其职务。
第五条艺术团的组织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章 团队活动
第六条 艺术团在新学年伊始应积极招募新成员,为艺术团的长远发展不断地注入新鲜的血液。
第七条 商学院学生会艺术团负责组织本院同学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文艺活动及比赛项目。同时,艺术团应负责此类活动的教练聘请、排练安排、后勤保障、上引下联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艺术团通过有计划的各项排练活动,为同学们提供专业的培训,并积极与学校或其他院系艺术团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沟通,提高自我、完善自我。
第九条 艺术团每两周进行一次舞蹈、声乐、话剧的训练排练,提高团员在各项目上的艺术能力,充分调动团员的积极性,以期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特长,并主动发现艺术天赋突出的团员并加以重点培养。各分团长应该严格保证适当的日常训练,妥善处理本团事务工作,及时和团长沟通本团的训练进度与训练成绩等相关事宜。
(一)舞蹈团的训练主要是以挑选参与校“五四”舞蹈比赛的选手为目的,并积极参加院内外的各种文艺演出。
(二)合唱团的训练要强化重点,培养优秀歌唱人才,力争在“一二九合唱”比赛和“五四”声乐比赛中取得好成绩。
(三)话剧团的训练主要是为“五四”小品和主持人比赛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从而在相应赛事中为我院争得荣誉。
第三章 团员管理
第十条 艺术团团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学生。凡承认本团章程、符合章程要求的同学都可申请加入艺术团。
第十一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包括:
(一)团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二)团员有权要求参加艺术团的相关活动,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三)团员有权了解本团的活动计划并提出恰当的意见。艺术团负责人在听取意见后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给意见提出者。
(四)团员有权拒绝参加影响自身学习、生活的团内活动。但是,该团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分团长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以缺席论处。
(五)团员有权监督艺术团的活动、社团经费支出等,并提出恰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包括:
(一)团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高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公德,遵守艺术团纪。
(二)团员不得亵渎艺术,不得侮辱他人人格,不得进行任何有损艺术团声誉的宣传和活动。
(三)团员应自觉练习艺术科目,不断提高自身艺术水平。
(四)团员应按时参加艺术团的活动,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室内活动注意现场秩序,不得擅自离开;外出活动时,要听从团内干部安排,注意人身安全。
(五)艺术团全体团员应团结一心,在学习、生活上相互帮助,严禁进行小团体、拉帮结派等行为。
(六)团内干部应做出良好的表率,积极活动,关心团员,关心艺术团发展,认真踏实地工作。
第十三条 艺术团团员有退出艺术团的自由和权利。其退团后,艺术团欢迎其继续参加本团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艺术团鼓励团员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特别是与艺术界和与艺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 艺术团团员的奖惩实施包括:
(一)全勤或请假不超过三次的团员方有资格参与艺术团内部的各项评优活动。
(二)艺术团内部的各项评优活动原则由正副团长视情况自行组织,但需报学生团委、学生会备案。
(三)艺术团团员代表我院参与各项文艺演出、比赛,取得优异成绩,为我院争得荣誉者,可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团委嘉奖评定标准》的规定,参与我院团委嘉奖的评比。
(四)对于不遵守艺术团章程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成员以及对演出、比赛有不良影响者,我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该团员内部警告的处分。
(五)对团内各项活动,擅自缺席三次以上,不求上进,不遵守社团纪律,我团团长会议有权取消该成员艺术团团员的资格。对工作不负责、不积极,屡次违犯社团纪律的艺术团干部,我团应及时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出客观的报告,建议罢免其干部职务。
(六)对于损坏、遗失艺术团办公用品、服装、乐器等公物的团员,除批评或处分外,该团员应视损害情节轻重予以部分赔偿或全额赔偿。
(七)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团员,均应在艺术团内公开通报。成绩突出者或有严重违纪的行为,均应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艺术团为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未经学院团委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的文艺活动。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团委,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如对本办法有任何异议,请及时咨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