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
(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
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设立三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元/人次;二等1000元/人次;三等500元/人次。
第八条 资助程序
(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学校临时困难资助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复核公示,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最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农行卡发放。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在实施资助的过程中,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图强的信心和决心。
第十条 各学院要经常性地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及时了解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资助金使用情况。对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学校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事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的,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调整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处分);
(三)在获得资助以后,发现其使用资助金不合理或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不良嗜好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款,并视情节提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综合测评名次排在后20%者。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国家、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专款专用、分帐管理;
(三)社会团休、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学生处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总结报告该年度的资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施办法》(学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社会助学金管理;
3.校内助学金管理;
4.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纪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制度修订、奖助学金筹措、奖助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一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实施,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参照镇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二级: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1)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2)无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4)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学院从事专职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2.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学院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2.学生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中《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由父母签字,并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学生若已携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将贫困证明的复印件附在该表后作为附件。
3.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江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每学年应定期(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6.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7.学院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需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节 社会助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全校的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
第十二条 凡在我校设立面向学院或专业的助学金,由各学院负责洽谈、签约和实施。所签协议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种助学金,在校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面向全校设立的各种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每年度10月份统一进行。面向学院或专业的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学院负责,评审方案和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种助学金的参评对象和评定标准按照所签协议执行。
第三节 校内助学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助学金指阳光助学金和励志助学金。
第十七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5.以下情况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下岗职工子女,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助学金的等级:
校内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九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一般在10月份)。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填写“江苏大学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3.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审批结果通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有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