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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管理制度_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时间:2022-11-29 12:17: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为加强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篇1

  一、案件档案范围

  (一)已送达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已依法销案的案件档案。

  二、案件档案整理要求

  (一)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即由办案人员负责整理档案;

  (二)认真审读每页案件材料内容,完善案件材料;

  (三)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要求的顺序分别整理出正卷、副卷;

  (四)在有记录内容的页面上用打码机打出案卷页码;

  (五)未执行到位、未处理物品的,根据案情需要先装入数张A3白纸,待日后执行到位或处理完毕后再将有关材料予以粘贴;

  (六)案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办人应在复议、诉讼程序完毕后,将有关复议、诉讼资料装入案卷。

  三、案件档案归档要求

  (一)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案件主办人应将案件档案交分局案审室档案管理人员。逾期,按分局奖惩制度执行。

  (二)案件档案管理人员应从从形式到内容认真严格审查案卷,符合要求的收档并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办案人必须无条件地在一周内重新整理并上交档案。如不服从,比照“不及时上缴档案”的罚则予以惩处。

  四、案件档案保管

  (一)分局只保留近两个年度的档案,其他档案上交市局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分局人员借阅档案,需经分局局长批准;其他人员借阅档案,需经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借阅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读;借出档案,需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特别批准,予以明示。

  (三)如因复议、诉讼,办案人员需借出档案,应经分局局长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案件档案属于分局案件秘密,平时应将档案柜上锁,专柜保管,并做好防火、防盗、防遗失、防泄密、防虫蛀等安全防护工作。

  (五)遗失档案、档案泄密属于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分局局长报告。对有关责任人,按分局奖惩制度予以惩处。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人员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一案一卷、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实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谁办案件谁立卷,案结卷成。

  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按时完成每季度的立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 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行专人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工商所名义查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一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当场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入卷,一周内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二)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文书应当使用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用毛笔、钢笔(碳素、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条 立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立卷的案件材料经过系统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

  第十二条卷内目录应按案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或打印。一份案件材料编一个顺序号。没有题名的案件材料要拟定题名。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三条 卷宗封面应按规定项目逐项打印或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 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案卷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案件主办人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案卷材料装订前,要对案卷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装订要求右齐、下齐。

  第十七条案件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材料按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管理。同时应当编制说明,注明名称、数量、内容摘要等,归入同案案卷。

  另行保存的录音、录像材料档案每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当事人、案由、案卷号、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由办案单位及法制部门加盖戳封。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确需增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十九条 案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分局的法制科将对办案机构的案卷档案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