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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_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11-29 21:50: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篇1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 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 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 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 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 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14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依据《北京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印章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所有公章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里,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暂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时将印章保管手续交回保管人。

  第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事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其他情况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人应填写"印章申请单",写明使用原因,报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七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第八条 财务章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签字外,还需一名委员签字。

  第九条 所有印章使用,须做好登记并存档。印章保管人每年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印章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未执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在北京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导致印章遗失外,因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若保管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规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给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若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应在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庆县政府小区办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