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2-11-29 23:29: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制定规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强化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

  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实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及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

  柘荣县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参考行业基础清单,制定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基础清单(见附件2)。监督指导全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督促所承建公路工程项目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第七条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 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柘荣县交通运输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施工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管理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经验制定的管理式台账,其包括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码、隐患内容、易引发事故类型等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及督办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审定本企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重大风险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督促实施。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企业发布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及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本工程项目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在清单基础上增加排查负责人、排查频率或时间,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治理措施等内容。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应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调整,并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相应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

  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按照相关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相关治理措施不能满足治理需要时,需进一步详细编制治理措施,可进行相关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地区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排查治理台账制定及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应予通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报或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工程项目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实施挂牌督办。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部有关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约谈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未进行排查治理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工程项目时,连续2次以上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相关工作中,参建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销相关安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