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应制定规范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营养计划”的管理,根据《西安市教育局等十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教发〔2012〕420号)和《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施“营养计划”的义务段中小学校。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成立高陵区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计划”的实施。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纪监办、安保科、教育科、局团委、基建科、保健所等科室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健所,简称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及学校要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营养计划”安全顺利实施。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营养计划”实施总体监督及协调工作。
教育科: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计财科:负责监管“营养计划”资金的运行、食品采购等工作;落实学校食堂建设及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资金。
安保科:负责“营养计划”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监管。
团 委: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纪检办:负责监督“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
基建科:确保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及时投入使用。
保健所: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供货商的确定
“营养计划”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牛奶,区政府负责鸡蛋及加餐食品的招标采购。食堂供餐学校米、面、油等大宗食品由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定点采购。
第六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学校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校长是“营养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局、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局团委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科室、学校定期以工作报告等形式反映和上报“营养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举报电话信箱向社会公示;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要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收支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学生信息实名制。区教育局要指导各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义务段中小学“营养计划”学生人数的核定工作,学校应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送学生营养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享受人数及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禁止漏报虚报,确保应享尽享。对中途因转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时调整、落实食品供应数量。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七条 供餐模式
(一)学校食堂供餐 在已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实施食堂供餐模式,学校食堂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完整午餐,每周添加水果不少于三次。在暂不能供应午餐的部分学校实行早餐模式,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早餐,并保证每周摄入三包牛奶、两个鸡蛋。
(二)课间加餐 在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继续实施营养加餐,即“蛋奶+X”。要保证学生每周3个鸡蛋,5包牛奶,并补充营养小食品。
第八条 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九条 供餐食谱。供餐学校要根据保健所提供的“中小学生营养午餐食谱制定指南、参考食谱”及配发的《农村学生膳食营养指导手册》,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饮食习惯,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学校要提前公布下周食谱,并严格按照食谱供应。
第十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保健所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制定膳食营养指南及参考食谱,并配合卫生局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指导试点学校科学合理供餐,。
(二)供餐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膳食营养指南和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一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计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教育局配合卫生局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计划”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二)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局保健所备案。
(三)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四)审批制。食堂供餐学校必须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向教育局提出书面供餐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五)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关键环节双人监管、定期轮换管理的方式,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六)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七)建立膳食委员会。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八)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职业道德、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对每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供餐学校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 食品采购
1、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2、对营养改善计划食材供应商实行退出制度。凡提供食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食品的;供应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经核实后停止其供应,退出供餐准入资格,由当地相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3、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各供餐学校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4、建立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不合格、变质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作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二)食品贮存。
1、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入库、出库必须有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2、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需在盘存单上签字。
3、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4、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含原辅料)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加工
1、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2、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做好使用人、使用剂量等使用记录,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3、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