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水利局的工作效率,应制定规范的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类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依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近期相关规定,在原有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制度。局属各财务独立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机关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重大财务问题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各类财政拨款、上级部门拨付的各类资金等各项收入,统一由财审科监督和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
3.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收支管理,并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4.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相关科室提出用款计划、分管领导审查签字、财审科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局内所有开支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财审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定期审阅。
5.局机关重大资金的筹措使用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新建、维修、设备购置等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等重大开支,事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事中有两人以上共同经办,事后按审批程序列支。
7.局机关资金使用年初做出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分管领导要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科要定期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提交财务报表,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
1.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分管领导应加强分管科室的公务外出管理,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严禁未经批准更改出差路线、延长出差时间,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变相旅行旅游。
2. 严禁私人以公务名义进行公款消费。严禁在出差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3.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工作人员出差,费用从公务卡额度中支付,杜绝预借差旅费现象。
4.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10个工作日内报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严格差旅费报销程序。出差人员持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差旅费报销单,报财审科登记确认出差天数后,经财审科长审核签字。金额超过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下乡补助由科室每月集中制表、经科长确认、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销,不得跨月超期报销。司驾人员差费、车辆维修费、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费、下乡补助等每月报销一次,超期不予报销。
7.社会团体的经费由社会团体自行筹措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公务费用报销管理
1.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局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2.局机关及业务科室主办召开的各类行政、业务、培训等会议,经局长同意,由主办科室编制支出预算,经分管领导核准,财审科按相关规定审核费用支出综合定额,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主办科室须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执行。各类会议确需就餐的,须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餐。
3.公务接待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4.公务接待报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待费报销必须附单位公函(通知、电话记录)、接待消费清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可、财审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并定期向局长汇报。
5. 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及高档酒、鲜花、水果及土特产品。
四、专项资金管理
1.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拨款计划,财审科会同建设管理科根据工程项目完成进度审核确定拨款金额,经局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拨付。
3. 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后,财审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现场跟踪检查,以防工程量不实虚报项目资金。
4. 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管理费开支范围,控制项目办负担的公车费用、办公费、差费、接待费等。
五、办公用品购置管理
1.办公设备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局机关采购的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后勤中心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及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各科室按计划领取,不得自行或变相购置。购置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经办。局机关采购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严格执行验收、登记、领用制度,形成的资产由财审科统一入帐,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3.各类文字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各科室不得自行在外打印复印。确需商务印刷的材料,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印刷,擅自在外印刷材料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办公用电脑耗材(包括维修材料、墨粉、文印纸张等),由局办公室按照需要做出计划、经财务审核后统一集中购买,各科室不得单独自行购买。
5.电话设置及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要加强内部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公务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电话,禁止私务使用。办公室、财审科做好话费监管工作。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对经济管理活动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各项资金由局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规范核算。
第二章 预 算 管 理
第五条 凡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征收工作职能的科室,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将次年收入预算报局财务审计科。
第六条 各科室于每年的8月底前将次年拟开展的专项业务资金需求预算(含政府采购的项目)报局财务审计科。
凡一次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经办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以后交局财务审计科。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科按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口径,科学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由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内 部 控 制
第八条 局财务审计科根据科室职责建立科长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第九条 办公、会议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科室的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购置人与保管人不能一人担任,保管人要负责办公、会议用品收、发造册,按季度交局财务审计科核算,重要消耗物资,局财务审计科与局办公室进行季度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执行《泸州市水务局资产管理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局财务审计科会同局办公室、监察科共同研究,编制采购计划,报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申报财政核准,再通过招标、评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签订《政府现代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合同》;局办公室按合同验收后将设备调配使用部门,并将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的相关凭据送局财务审计科建账建卡。
公务借款额度必须合理、合规,及时报销结帐。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一个月内结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从工资中扣回。
第十一条 每笔经济业务原则上由2人以上经办。凡是全局综合性的公务费开支,由局办公室主办,财务审计科协办,监察科督办。
第十二条 各科室对口接待及组织召开的专业会议,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标准及参会人数、会议标准,原则上在局办公室预定地点接待、用餐后签单,签单必须注明接待事由、会议类别。局办公室按月或季度审核整理预定点开支情况送局财务审计科稽核,协助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批同意,局财务审计科再受理并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授权转帐结算。
第四章 审 批 程 序
第十三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科室正职领导的差旅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副职领导及以下工作人员差旅费由科室正职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差旅费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协助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财务审计科出纳依据泸州市财政局最新印发的《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借款审批程序: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室差旅费以外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步,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核实,分管局领导核查。主要核实、核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第二步,3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会计稽核,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费用由局财务审计科科长稽核。局财务审计科主要稽核票据形式与内容的完整、合法、合规性。
第三步,局长一支笔审批。主要审查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第四步,局财务审计科出纳复核无误后,按货币资金有关管理条例,凭据支付现金或办理转帐业务。
第五章 经 费 票 据
第十六条 经费票据必须具有“开出票据时间、接收票据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开票单位印章、经办人、审批人”六要素。经费票据不仅要素齐全,而且真实、合规、合法。购物凭证要有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经济业务内容。
交通、住宿差旅费报销填报“差旅费报销表”;单一慰问等支出填报“领款单”;其余凭据必须附在“泸州市水务局内部报销单”后面。
经费报销单据必须字迹工整,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并注明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填报时间,原始单据粘贴整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报销时间:原则上周一局长审批、财务报销每周一、二、三。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水利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纳入局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团体(协会)以及工程建设处(包括指挥部、征迁办、项目部等,下同)。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设置相应的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关内部约束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局财务审计处归口预算管理,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及时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局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审计处汇总,报局务会议批准上报。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对已经明确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对临时增加又无支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预算,由实施处(室)、单位提出方案,经局财务审计处根据当年预算和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予以调增。对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重大项目,由实施处(室)、单位和局财务审计处共同提出资金计划,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