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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4 08:15:3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物管理制度1

  检验科的生物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它是医院几乎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之集中地,是一个重要的潜在的生物传染源,有可能导致生物传染危险性的各种潜在致病病原体如肝炎病毒、艾滋病毒、结核杆菌等。为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标本交叉污染,和疾病的传播,我们从科室的设计布局、人员防护、标本的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及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

  1、对检验科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检验科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资源,从实际出发,尽再大的可能做好实验室办公区和操作区、污染区与清洁区的严格区分,区与区之间设缓冲间。应保证操作区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相应风险范围内,保证足够的通风和防止潜在传染因素及有害气体的扩散。要有防蚊防蝇的设施和措施及有感应式水龙头。实验室门口应有明显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标识,标本接收窗口和工作人员进出道分开。

  2、做好个人防护培训工作

  加强对检验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防护知识、应急处臵等方面培训,提高员工对生物安全管理的认识,并定期考核记录在案。在工作中,检验人员接触污染物品时,在操作前应戴好手套操作。每天消毒工作台面,发生液体溢出后即刻消毒,如手直接接触污染者,应将污染的双手用消毒剂擦搓2min后,再用皂液流动水洗净。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防护眼镜等。进出操作区应严格洗手、更衣,不使用公共毛巾,严禁将个人用品带入操作区。建立检验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检验人员应注射乙肝疫苗,提高免疫力;全科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并做好健康记录。

  3、严格标本管理,防止实验室污染

  检验科的血液、体液及排泄物等标本,是一个重要的潜在的生物传染源,在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标本在离心操作时会形成汽溶胶,或标本外溢等造成空气、台面和地面的污染。对标本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气溶胶或液体喷溅的实验须有有效的防护设施。对所有的标本(血清、尿、体液等)处理时必须经初消毒,如体液标本用后放在污物桶生物危险容器内,每日收集前喷洒84消毒液;细菌室标本应定期高压灭菌处理后弃臵于实验室的生物危险容器(生物危险袋黄色袋);血液标本每管加入84消毒液后,弃臵于实验室的生物危险容器(生物危险袋黄色袋)。处理病人标本时应做好全面防护。

  4、实验室仪器、环境的消毒

  凡直接或间接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均视为具有传染性,应进行消毒处理。显微镜、离心机、血细胞计数仪、生化分析仪、冰箱、培养箱等局部轻度污染,可用含氯洗消净或戊二醛溶液擦拭。每天可用喷雾器均匀喷洒含氯消毒剂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物体表面及地面若被明显污染,如具有传染性的标本或培养物外溢、溅泼或器具打破,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1000~20xxmgL有效氯溶液或0.2%~0.5%过氧乙酸溶液洒于污染表面30~60min,拖把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内60min。

  5、严格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原则

  实验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废弃物的处理须经过专项培训的人员专人负责,分类进行收集。严格实行密封化、标志化、无菌化的规范管理原则,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臵入锐器容器中。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格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时间运送至指定地点,由专人进行焚烧。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检验科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规范操作。当操作不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时,应使用个人防护措施。在处理传染源、被污染的仪器时必须戴手套,盛放生物废物的容器应防漏、加盖、坚固而不易刺穿可密封,并要安全转送,规范处理各种医疗废物和实验室废物。临床实验室应尽可能通过消毒、灭菌、去污染、防感染将操作环境内的病原微生物的数量减少到最低程度。

  总之,应加强检验科的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完善各项实验室制度,防止标本交叉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

生物管理制度2

  一、 目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二、 适用范围:全体人员。

  三、 内容:

  (一) 有的操作均应按照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

  (二) 保持工作室整洁物品放置有序。

  (三) 保持实验室空气流通清新,定时清扫,卫生用具专室专用。

  (四) 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处理病原体前要经过专门培训,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五) 发生明显或可能与传染物接触的溅溢及事故时,要立即向科主任报告,以作出相应的医学评价,进行监测和治疗。

  (六) 在使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和各种化学消毒剂消毒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止消毒剂对实验室人员和实验室仪器、物品的损害。

  (七) 标本尽量集中专用区域内由专人进行检测,以便于标本、仪器、环境集中消毒和处理。尽量避免标本分散到多个实验室。

  (八) 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专用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由专人专管,并做好使用记录。仪器能够检测的项目不得使用手工检测,以减少大范围的范围。

  (九) 免疫学与分子生物学诊断应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试剂盒,注意作阴阳性对照,并对同一份样品进行重复试验。报告的发放采用网络信息报告,由病区终端打印报告单。

  (十) 如不能网络报告,应确保报告单消毒完全后再发放。

生物管理制度3

  一、分子生物实验室主要进行与分子生物学密切相关的实验,其它实验应在预防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的相关实验室进行。

  二、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及使用人员等。发现仪器有故障,须立即向管理教师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仪器用后切断电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

  三、实验区域按实验内容相对固定,严禁随意更换实验区域。实验室公用物品用完之后按原样放回,不得擅自借出或带出到其它实验室。不得私自配制实验室各房门、抽屉、柜子钥匙,不得私自在实验室内安装其它设备。

  四、实验人员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必须穿着实验服,无特殊原因不允许穿着凉鞋,短裤或短裙。

  五、如无特殊实验要求,除接触有毒、有害的试剂、样品以外,勿佩带实验手套,以防交叉污染。禁止用接触过有毒有害试剂或样品的手套触摸实验室内公共区域的一切物品。

  六、分子生物学实验中使用的试剂有些对人体有较大危害的,应特别注意实验人员自身安全和避免污染环境。所有物品再利用或丢弃前均须确保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无毒害性。

  七、实验后请自觉整理好实验物品,清洁台面,随时保持实验区域的整洁卫生,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洗手,并脱下实验服。离室前检查电源、水源是否关好,严防差错事故。

  八、实验室内严禁吸烟,进食,听音乐等可能对实验研究及仪器性能造成影响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活动。

  九、所有实验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卫生值日的安排,定期值日,保证实验室卫生,发现任何安全隐患请及时联系管理教师。

  十、实验室、仪器及药品的其他使用规定请参照相关规定。

生物管理制度4

  1、同学进入试验室须带上试验报告册或教科书、笔、纸等文具,试验前必需仔细预习,明的确验的内容、目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步骤,

  2、遵守上课时间,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试验完成下课铃声未响时不能提前离开试验室。有事有病要事先向老师请假,一般状况下,无故缺做的试验不得补做。

  3、严格根据试验室规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整座位。

  4、遵守课堂纪律,听从老师支配、指导,保持宁静干净的试验环境。

  5、严谨完成试验操作,认真观看试验现象,仔细完成试验报告。

  6、试验前检查、清理好所需的仪器、用具,填写同学试验登记表。如有仪器缺损、损坏或丢失等状况,应在试验开头前马上向老师报告并在同学试验登记表上注明,不得自己任意拉用它桌仪器。

  7、爱惜试验仪器,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若仪器发生故障应马上向老师报告。严禁擅自拆卸、搬弄试验仪器。

  8、试验中节省试验材料、药品,节省用水、用电,试验后必需关闭水阀、电源。

  9、试验中要留意安全,如仪器设备消失特别现象或突发事故,马上关闭仪器,并向老师报告。

  10、试验完成后,同学应负责将仪器清洗、整理还原,桌面、凳子整理整齐,经老师检查并同意后,方可离开试验室。

  12、试验室中任何仪器用具等不得带出试验室。

  13、文明试验,严禁在试验室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14、每次试验后,应保持自己试验桌及地面干净。

生物管理制度5

  1、老师使用试验室应提前一周向试验老师提出要求并登记。

  2、老师使用试验室前必需熟识试验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规范操作,若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和后果,一切责任由本人担当。

  3、同学进入试验室必需有老师带领,不能擅自进入试验室,若有违犯,一切责任全部自负。

  4、同学进入试验室必需严格听从老师的支配和指导,若不听从指导所造成的事故和人身损害等,全部后果自负并严厉 追究责任。

  5、爱惜试验室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动试验室固定设施照实验桌椅、试验柜等;严禁在试验桌上写字、涂画。

  6、使用显微镜时务必在老师统一支配指导下按规范进行,严禁私自随便旋动、搬拧、拆卸,使用结束时需先降低灯泡亮度,后切断电源,避开灯泡再次点亮时,受到大电流的冲击而缩短寿命,试验结束后必需将显微镜载物台上的水用小方巾擦干。

  7、做生化试验时要特殊留意安全,避开将酒精灯打翻起火,取热水时留意不要装得太满,要留有余地,不要用手去拿烧热的三脚架,以免发生烫伤、烧伤事故。

  8、试验中所涉及的药品、制剂和试验材料,必需在试验老师的统一管理下按规范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随便取用。

  9、试验室内严禁打闹、玩耍、推撞,进出过道要礼让、慢行,避开拥挤造成损害事故。

  10、严禁携带任何食品、刀具等危急物品进入试验室,避开中毒、损害等事故发生。

  11、试验室中若发生特别危险状况,不要惊慌要保持镇静,在老师的统一指挥下依次从前、后门疏散至安全地带。

  12、试验室使用完毕,务必关闭好门窗、电源、水阀,避开失窃、火灾、水灾等事故发生。

生物管理制度6

  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生物管理制度7

  1.实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全部实验技能,熟悉所管药品、仪器、试剂、模型、标本的性能和保管、使用、维修的方法。

  2.建立并严格执行仪器、药品、试剂、标本等的添置、采购、验收、保管、使用、赔偿等规章制度,严格领取手续,严防爆炸、烫伤、烧伤、腐蚀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3.加强仪器室、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合理摆放物品,保证两室清洁、整齐、取放方便。必须做好仪器、标本、模型、器皿等的整洁、保养工作,做到无尘、无锈、无虫蛀,标签分明,分类合理。

  4.实验前要认真为教学人员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试剂、标本等,实验时,协助任课教师辅导学生按操作规程做好实验,防止学生损坏仪器或发生事故。

  5.适时督促教师按教材要求完成实验教学,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理化生三科任课教师利用仪器、实验设备开辟第二课堂活动和特长兴趣小组的各种活动。

  6.每学期开学前对生物学科一学期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缺少的仪器、药品、标本等制定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勤部门应及时采购、补充。

  7.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节约药品,特别注意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剧毒、易燃、易爆药品妥善保管。

  8.实验管理人员要自觉坚守岗位开展工作,保证教学需要,接受教务处领导,期末做好实验工作总结。

生物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内容与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2.3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4、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有明确的目的和具体计划(安全月、年检、季检、月检计划的布置、

  落实。

  3.2.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3 、审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设计、计划以及工程验收和运行工作的监控。

  3.4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卫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妇女保护工作。

  3.5、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在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时,要有计划的组织进行职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 、审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

  3.7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内容。

  3.8 、审批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落实方案。

  4、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生物管理制度9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资料载入中...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一般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实验活动,不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工作场所要持续卫生,各种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准确无误。普通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6.发现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的实施状况,并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9.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且定期对医院生物安全管

生物管理制度10

  1、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病人和进入临床实验室人员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有毒和易燃、易爆试剂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和条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防护鞋,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

  3、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5、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按医疗垃圾处理。

  7、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非打印化验单要消毒后发放。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消毒处理,防止扩散。

  9、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10、对剧毒化学物品,压力设备和贵重仪器责任到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证实验室电、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炉时一定要有人看守。使用电高压消毒锅时,一定要遵守操作程序,以防止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注意防盗。

  12、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的环境中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水灾和爆炸等事件的发生。

  13、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以外事故,如发生医疗暴露等事件,要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预案进行,不得延误。

  14、保护好防火设施,保持应急通道畅通,便于火警时人员安全撤离。

生物管理制度11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 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 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 “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第十条 紧急防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安排生产。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紧急防疫”等名义安排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一条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获得农业部发给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签定合同,严禁未经农业部批准擅自进口。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供应以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为主渠道,供应单位应有必需的冷藏设施。省级动物防疫部门可以跨省采购本地区防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大型畜禽饲养场(按农业部下发的有关标准划分)除向动物防疫部门购买兽用生物制品外,也可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含农业教学、科研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购买本单位自用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严禁采购和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

  严禁推广使用未取得《新兽药证书》和试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新生物制品。

  第十五条 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全国的生物制品检验监察工作,定期检查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情况,抽检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管理部门、兽药监察所要对本辖区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查处。对渎职或越权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确定的有关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依本规定为准。

  3畜牧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生物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病媒生物的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病媒生物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病媒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病媒生物防治。

  第五条学校爱卫会承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爱卫会由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病媒生物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爱卫会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病媒生物预防知识宣教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爱卫会设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病媒生物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成立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一)组织指挥组:负责对校区的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卫生防疫组: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不间断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注射,预防用药等。组织对疫区人员的体检、卫生宣教和疫情报告等。

  (三)医疗救治组:对发生疫情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救治,采用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请求上级医院会诊、支援或转诊。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所需药品、器材的采购、供应及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统一要求,建议学校做出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疫情信息员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做好新生入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以季节性病媒生物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在病媒生物流行季节,对各班班长进行一定的培训,使之掌握相应的排查技能。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学生实施计划免疫,应接种率达100%。

  第十七条对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对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定期消毒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制度,定期检查。

生物管理制度13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

  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

  第三条 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在现行体制下,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除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它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

  第五条 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卫生部审批。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六条 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

  第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第八条 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凡不符合《生物制品规程》要求的制品,一律不准生产、销售。

  第九条 生物制品标准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地方和部队不得自行制订标准。

  第十条 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制剂室均不得配制生物制剂。

  第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企业直接抽验;必要时对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负责防疫制品和其它制品疑难项目的进口检验;制备和分发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其它单位不得制售国家标准品。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产品的日常抽验工作。凡不能做的项目可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

  各级生物制品检验部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反映制品质量问题,也可越级反映。

  第十三条 使用生物制品造成的异常反应或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经营生物制品应具备相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经营品种的人员。经营生物制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发证。

  第十五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进口生物制品,均需由卫生部审批、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血液制品和防疫制品,需逐次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并由卫生部核准。

  第十七条 出口防疫用的生物制品均需报卫生部批准。其它品种的生物制品出口,按进口国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员(或特聘专家)按照《药品管理法》、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本规定等法律、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生物管理制度14

  目的: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务必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状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进入。

  2、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务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3、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4、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额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立刻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务必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构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构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务必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务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持续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二)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大白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贴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三)监督与检查

  1、涉及病原体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实验的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实验项目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所开展的实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事件。

  三、常见实验室废弃品处理

  实验室废弃品按物理类型而言可分为固体废弃品、液体废弃品及气体废弃品,就危害类型而验分为化学毒性废品和病原性废品,由于废弃物品具有潜在的致病性、伤害性,如不妥善处理会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品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化学性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实验室生物安全守则》(WHO,第三版,20xx年);

  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xx);

  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变9489-20xx);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训卫生部规划教材,第2版);

  7.《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8.《实验室生物安全》。

生物管理制度15

  一、对有关人员每年培训两次,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

  实验室人员准入规定

  一、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技术人员应有业绩档案。

  发现存在生物安全问题时的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一、发现有菌种、毒株的扩散,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二、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封闭实验室,以防造成危害。